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佢喺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今日被告人喺本席席前再次承認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喺判處嘅時候,本席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相關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喺一日嘅晚上,警員發現被告人坐喺一架停泊咗喺街上嘅私家車嘅司機位,上前調查,被告人冇理會警員叫佢開車門嘅要求,反而倒車,喺警員用警棍敲打車窗之後先至停車。被告人落車之後,警員喺佢嘅右前褲袋搜獲一個膠袋,裝住內含10.86克氯胺酮嘅13.60克固體。喺警誡之下,被告人話嗰啲係「K仔」,係當日較早之前買嘅。喺警員搜查嗰部私家車嘅時候,喺右車門嘅儲物格發現兩個透明膠袋,其中一個內有二十六個膠袋,共載有內含282.69克嘅氯胺酮嘅351.60克固體,另一個裡面有四十個膠袋,共載有內含89.68克嘅氯胺酮嘅110.92克固體。喺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嗰啲係「K仔」,係佢剛剛用兩萬鈫買嘅,打算自用。
被告人現年21歲,中三程度,曾經任職水喉匠,佢與家人同住喺一個公共屋邨嘅單位,佢並非係初犯嘅,2011年12月因為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一項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同埋一項沒有駕駛執照而駕駛罪,被判罰款同埋160小時嘅社會服務令,但係被告人從來都未干犯過與危險藥物有關嘅罪行。
辯方袁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出,被告人從來都冇干犯與危險藥物有關嘅罪行,今次干犯呢一項罪行主要係因為經濟壓力同埋誤交損友,喺損友嘅唆擺之下想搵快錢而犯事。被告人係家中主要嘅經濟支柱,佢父親亦都係做「三行」嘅,但係已經60歲,母親多病,佢患有糖尿病、心臟病同埋腎衰竭,佢右腳亦都係因為糖尿病被切除,最近亦都因為心臟病要入院治理,辯方亦都呈遞咗被告人母親嘅醫療報告。因為被告人嘅母親行動不便,喺被告人被扣押之後,兩個人已經冇再見面,被告人知道母親多病,因此十分擔憂。袁大律師力陳,被告人係一時愚蠢之下犯案,現在已經有真誠嘅悔意,佢指出雖然當日被警察截查嘅時候被告人有開倒車,不過佢只係一時驚慌,入錯後波,並非後想逃跑,而汽車只係移動咗少許,並冇令任何警員受傷。
辯方亦呈遞咗三封信件,其中一封係被告人親自書寫嘅,佢表示悔意,亦都表示會改過自新。另外兩封係母親同埋被告人嘅女朋友撰寫嘅,佢兩個人都話被告人本性善良,亦都顧家,佢哋認為被告人已經悔過,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被告人販運嘅係總共383.23克嘅氯胺酮,根據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 ([2009] 1 HKLRD 1)一案,販運呢個純含量氯胺酮嘅人,應該考慮判處監禁9至12年。顧及袁大律師嘅陳詞,本席不認為被告人當時開倒車係加刑嘅因素,而案中亦都冇其他應該加刑嘅因素。考慮過整體情況,本席採用九年半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考慮過整體情況,包括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本席認為三分一就係被告人應得到嘅刑期扣減幅度。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此項控罪監禁六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