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Wai Tak 對 朱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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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答辯人於2014年7月31日提出的非正審申請。申請人於2014年7月3日入稟,以欠租為理由,要求收樓,追收欠租及遷出前的中間收益。答辯人要求擱置審裁處根據《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於2014年7月16日頒發的判決(“得直令”)。得直令相關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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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E 628/2014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E 2014年第62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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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答辯人於2014年7月31日提出的非正審申請。申請人於2014年7月3日入稟,以欠租為理由,要求收樓,追收欠租及遷出前的中間收益。答辯人要求擱置審裁處根據《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於2014年7月16日頒發的判決(“得直令”)。得直令相關內容如下:
背景 2.申請人於2014年4月22日連租約購入涉案處所。答辯人不爭議申請通知書的送達問題,他所持的擱置理據是其抗辯理由有實質勝訴機會,他聲稱與舊業主有口頭協議不加租續租3年,由2014年9月即本租約屆滿起計。此外他就欠租的解釋是他不認識新業主,雙方未能就新租約達成協議及因為不知道轉換了業主,他窮一生積蓄,在涉案單位進行裝修等等。 討論 3.不爭議的是所有通知書及命令都已經妥為送達給答辯人,因此得直令是合規格的命令,如要擱置,答辯人須證明其反對/抗辯理由有實質勝訴機會。 4.得直令的頒發是基於欠租,本席認為即使答辯人說的是真話,口頭續租權實在不能對他提供任何幫助,本席在本申請不會考慮他的說法。本席又認為答辯人指未能就新租約達成協議並不是不交租的理由。至於他說不認識新業主,不放心交租給他,他確認曾收到一封由申請人代表律師發出的信件,指申請人已成為涉案處所的新業主,並指示交租的方法,答辯人的回應是他沒必要遵從信中指示。 5.在庭上本席又問答辯人,他指稱不認識新業主所以不交租,但當法庭下令在濟助期屆滿日前清繳欠租,他應可放心把款項存到法庭,他的說法是沒有與申請人簽租約,便不會交租給他。 6.本席認為他提及的所有理由都不能成為不交租的合理因由。最後,他甚至連法庭的命令也不遵守,本席認為他並無實質勝訴機會,本席拒絕擱置命令的申請。不過由於申請人不反對,本席會延長濟助期屆滿日,由2014年7月30日延長至8月20日,即如果答辯人於2014年8月20日前支付所有欠繳及已到期的租金/中間收益,租約即可恢復。 命令 7.本席現作出以下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由顏曉駒先生代表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由曹銀城先生代表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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