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根華

Case No.DCCC 528/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Jul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2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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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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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4年7月31日上午10時2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HAN Sze-y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超華律師行律師Mr LI Chiu-wah Joseph,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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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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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企圖爆竊案,涉及的單位是住宅單位。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六時,旺角廣東道936號1樓某個單位的戶主外出,並在離開時把門鎖好。當日早上十一時半左右,便衣警員在上址巡邏時候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其後跟踪他進入上址單位的大廈。警員看見被告人手持一把鐵筆,在他未有任何動作前便把他截停,同時也發現有關單位的門鎖有被撬的痕跡。警員把被告人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因為毒癮發作、沒有錢,便在街上拾了那把鐵筆撬開門鎖去賺快錢。警方其後聯絡戶主返回單位確認有否財物損失,最終確認只有木門門鎖被撬壞。

3.被告人現年39歲,過往有10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是行劫,但沒有同類罪行前科。辯方律師簡單介紹過被告人的背景,並向法庭指出他是裝修工人,月入10,000元。被告人在案發前一個月失業,因此要依靠綜援過活。辯方律師強調被告人被捕後與警方充分合作,也指出本案中除了門鎖損毁外沒有財物損失。律師說被告人自上次犯事出獄後已接近2年沒有犯事。辯方律師也向法庭指出這類罪行的判引指引–如涉及住宅單位,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情況下,以3年監禁作考慮。

4.聽過辯方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見任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需依從上級法院就這類罪行作出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考慮過後,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就求情方面而言,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被告人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一的扣減,因此判刑2年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