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MP 745/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August 2014.
1. 第一被告人為本案關於所有土地註冊處登記為新界元朗丈量約份第111約地段第96號餘段的土地(“該土地”)的佔用人士。除了第二被告人鍾北春之外,沒有其他被告人出席聆訊。原告人已經將本案的文件送去該土地及貼出通告。而本席在本案開審時已叫法庭書記在庭外詢問有沒有關於本案的其他被告人,之後也沒有人回覆,所以第一被告人是缺席聆訊。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