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志興

Case No.DCCC 532/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Jul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3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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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呂志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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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4年7月31日下午3時正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HAN Sze-y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崔律師事務所律師Mr CHAN Chi-man, Oliver,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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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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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指他在2014年4月11日侵入新界東涌逸東(一)邨逸東商場2樓裕滿人家,在該處偷竊一部筆記簿型電腦。

2.2014年4月10日晚上十一時半左右,位於東涌逸東(一)邨逸東商場2樓的裕滿人家酒樓已經停止營業,職員鎖了前門,但後門只用鐵鍊鎖上,不過鐵鍊拉得不緊,可容一個人弄出罅縫鑽身入內。

3.翌日(即2014年4月11日)早上6時35分,有員工回來上班,發現沒有鎖好的經理室門被打開,放在檯上的一部筆記簿型電腦不見了,該部電腦值港幣大約5,000元。

4.閉路電視攝得被告在2014年4月11日凌晨2時38分左右,首次經該酒樓的後門罅縫潛進酒樓內,搜查過酒樓之後便離開,這次他沒有偷取任何東西。不過,被告在凌晨3時又再以同樣方法進入該酒樓,兩分鐘後,他帶著經理室內那部筆記簿型手提電腦離開。

5.被告其實住在不遠的一棟公屋樓宇內,閉路電視拍得他在早上3時06分進入該大廈回家。

6.警方在2014年5月21日將被告拘捕。在警誡下,被告起初保持緘默,後來他就承認進過有關的酒樓兩次,第一次他不想偷取東西,不過第二次回來便偷取了那部筆記簿型電腦,賣了千四、五元,現在錢已花光。警方不能尋回該部電腦。

7.被告現年38歲。1996年至2001年有八次被定罪的紀錄,涉及的罪行多數是管有危險藥物。1999年犯的是盜竊罪。2001年則因違反感化令被判進戒毒所,這是他最後一次被定罪。被告過往並沒有犯上入屋犯法罪。

8.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有父親及兩名兄弟,但被告自己獨居於東涌的公屋內,被告在兩年前已經和妻子離婚。被告過往曾任外牆裝修工人,月入萬三、四元,不過事發時被告已經失業兩個月,經濟拮据。

9.律師說,被告當晚坐朋友的車回到該處的停車場,從停車場正要走回家裡,途經案發的商場,見到該酒樓的後門有罅縫,所以便潛進去,被告並沒有預謀犯法。律師指出,被告犯案時並沒有帶同工具,亦沒有同黨協助。律師指,被告在2001年離開戒毒所之後已沒有接觸毒品,他不是因為吸毒的不良習慣導致經濟拮据,純粹是因為失業,引致當時沒有錢交付租金及水電費。律師說,被告偷得該部筆記簿型電腦後賣了一千四百多元,打算用來交租及水電費。

10.律師呈上一宗區域法院案例DCCC 305/2014香港特別行政區姚貴雄(譯音)。律師指,在該案中,該名被告和幾名同黨非法進入一間粥麵店,搬走一個夾萬,盜去裡面幾萬元現金財物,該被告還是一名積犯。但該案的原審法官最後對該被告仍然只用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他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只判他入獄兩年。律師說,本案的案情比該案輕微得多,不過律師同意,被告是要弄闊那酒樓的後門罅縫才能進內。

11.律師希望法庭對被告盡量輕判,不過本席看不到本案有輕判的理由,被告以前雖沒有同類的犯罪紀錄,亦正如律師所說,他在本案中沒有帶同爆破工具,亦沒有同黨協助。本席接納被告說他當晚從停車場正要返家途中路經該商場,見該酒樓後門的罅縫可供他進入,他便盡力弄闊,進入該酒樓。他第一次進入顯然並沒有偷取任何東西,但他不久再度透過該後門罅縫潛進酒樓,偷走了該部筆記簿型電腦,並將它賣掉。現在該部電腦不能被尋回,事主有所損失。

12.這是一宗典型的入屋犯法罪,涉及的是商業處所,本席得引用上訴庭頒下的判刑指引,以兩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判被告入獄20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