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榮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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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5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4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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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企圖搶劫罪。 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日,被告人跟隨一名女士進入一工業大廈的升降機內。在進入升降機後,被告人隨即拿出一刀狀的物體指向女士的腹部,聲稱打劫。女士將其銀包中的千多元交與被告人。當日稍後,當另一名女士步進同一工業大廈升降機的時候,此時被告人正準備離開此一升降機,但被告人突然轉身返回升降機內,同樣亦拿出一刀狀的物件聲稱打劫。當此名女士表示沒有金錢財物後,被告人離開此一升降機。 在同日中午時分,被告人被警員拘捕。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使用一尖錐犯下以上兩宗的搶劫罪。其後,被告人亦帶同警員尋回此一尖錐。 被告人承認控罪後,本席將案件押後,索取被告人的精神報告。兩份精神報告顯示,被告人過往雖患有精神分裂症,亦曾經接受治療,但現在並沒有精神病問題,亦無需接受住院式的治療。報告亦顯示,被告人在2003年曾對精神科醫生表示,他是因為經濟困難而犯案的,不過最新的解釋卻是因為與太太爭執,心情差下才犯下此等案件。 被告人現年40歲,有五次的刑事紀錄,其中兩次與盜竊有關,但沒有任何的搶劫刑事紀錄。他在2002年開始患上精神病,基本上亦是長期失業,生活靠太太支持。 就首項控罪,被告人手持武器在升降機內搶劫,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手持武器搶劫,基本的量刑起點是5年的即時監禁。不過,本案是在工業大廈的升降機內發生,換句話說是一商業樓宇,另外是在一個細小的空間內作出。毋庸置疑,此案中兩名女士定必非常恐慌。有鑑於此,量刑的起點上調1年至6年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刑期下調至4年。 至於次項控罪,實際上,整個搶劫的行動已然作出。被告人僅被控企圖搶劫,純粹因為未有劫得金錢財物。但正如本席剛才所講,搶劫的行動已然作出,在考慮到此點因素後,本席將量刑的起點稍為下調至5年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刑期下調至40個月。 兩項控罪事發的時間接近,事發的地點相同。考慮到整體罪責後,本席相信合適的做法,是將次項控罪的其中12個月與首項控罪的4年即時監禁分期執行。總結起來,就被告人所承認的兩項控罪,他被判處5年的即時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