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吳彬

Case No.HCCC 178/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Jul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7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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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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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4年7月11日上午10時4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致行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國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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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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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嘅被告人係承認咗一項販運毒品罪,涉及嘅毒品係190克俗稱「K仔」嘅毒品。

案情顯示,警員喺案發當天喺旺角嘅街頭截停咗被告,進行搜查,咁就喺佢手上嘅一個袋裡面搵到有關嘅毒品。在警誡下,被告就話佢因為欠債,所以幫人運送「K仔」去賺快錢。以呢一個份量嘅毒品,市值差唔多係要30,000鈫港元嘅。被告喺會面時有向警員進一步透露有關今次運毒嘅細節。

被告以往係並冇刑事紀錄嘅,佢今年19歲,犯事嘅時間(即係舊年)就只係18歲,佢讀書係讀到中一嘅。

代表被告嘅林大律師呈上咗兩封求情信,一封係被告母親所寫,另一封係外展社工所寫嘅。被告母親提到佢嘅背景同埋家庭狀況都係比較複雜,又因為佢忙於工作,冇辦法管教被告,曾經要將被告兩次交託畀喺內地嘅親戚照護嘅,而被告就一路變得反叛,又係讀書不成,最後走上犯罪嘅道路。外展社工亦都有指出,被告今次係因為要照顧中咗風嘅父親而欠下70,000鈫嘅債務,佢想盡早清還,所以係鋌而走險。照被告母親所講,被告喺咁樣嘅家庭狀況出世、長大,而父母都因為生活冇時間去管教佢,令佢自制能力係比較薄弱。本席只可以話佢咁樣係值得同情,但係犯案係佢自己嘅選擇,法庭只能夠根據法例去將佢判刑。

以判刑嘅案例嚟到講,50至300克嘅「K仔」會係6至到9年嘅判刑範疇,以190克嘅份量嚟講,其實應該係可以去到用七年半嚟到作為量刑起點嘅,咁林大律師所建議嘅六年半、六年,本席認為都並非係恰當。最後,本席決定會用七年作為本案嘅量刑起點。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因為佢承認控罪三分一嘅扣減,因此刑期變成係四年八個月。除此之外,本席係唔會因為被告嘅年紀或者其他嘅因素再作扣減。

就最近呢個法庭已經係處理過好幾件年輕人販毒嘅案件,最年輕嘅被告犯案時只有16、17歲,佢哋大部分都係冇刑事紀錄嘅年輕人,而每位被告都似乎係有好困難嘅個人或者家庭嘅情況,社工都不約而同咁樣話佢哋個個都係本性唔壞,係畀人帶壞或者教壞而犯案嘅。但係本席都要整體考慮到香港毒品嘅嚴重性,如果法庭隨便就話被告年輕就再減刑嘅話,可能會有更多嘅年輕人被誤導,最終受害嘅會係香港整體。

本案嘅判刑因此係四年八個月。本席都希望被告真係可以喺懲教嘅監管之下,立定決心,重新學習,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