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慶

Case No.HCCC 160/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Aug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6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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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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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4年8月18日下午12時04分
出席人士: Mr Bernard YUE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UK Wai Hung Albert,由劉豹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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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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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咗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控方針對被告人嘅證據其實主要來自被告人自己嘅招認。

案情顯示,當警員喺一名叫做楊鉄星嘅青年男子嘅屋企調查一宗與毒品有關嘅案件嘅時候,被告人同另外兩名青年自行以鎖匙進入咗該單位,喺楊鉄星指出被告人與案有關之後,警員以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咗被告人,被告人喺警誡之下,承認有人叫佢運毒。喺稍後嘅錄影會面裡面,被告人作出咗詳盡嘅陳述,內容可見於被告人同意嘅案情。

總的來說,被告人承認與陳漢明同埋楊鉄星有所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喺2013年9月4號,喺陳漢明指使之下,被告人去到荃灣收取藏咗喺茶葉裡面嘅氯胺酮,帶番去順天邨分拆同埋包裝,包裝期間,陳漢明同埋楊鉄星亦都一齊參與。包裝之後,被告人將危險藥物帶到不同嘅地方收藏,以待收到指示之後交予顧客。

辯方陸大律師求情嘅時候,強調被告人現在已經有真誠悔意,並且指出被告人喺出生過程不順利,令到佢有讀寫障礙,影響咗學習能力,被告人學業成績唔好並非單純因為佢不努力,而係先天所限。被告人嘅父母都要工作,管教被告人嘅時間有限,亦都不懂得用適當嘅方法。被告人喺讀書不成之下容易為損友所乘,佢係被誤導同埋被利用之下先至干犯本案嘅。被告人犯案嘅時候,只係得15歲。

辯方亦都呈遞咗被告人本人書寫嘅信件,喺信件裡面,被告人表示悔意,亦都表示願意改過自新。辯方亦都呈遞咗被告人母親、祖父同埋老師為被告人所寫嘅信件,內容大意係被告人本質不壞,只係學業成績唔好,誤交損友,先至被利用犯案。被告人嘅老師亦都指出,被告人曾經做義工,表現良好。被告人嘅祖父已經86歲,佢希望可以見到被告人刑滿出獄之後重新做人。

本案所涉嘅危險藥物係氯胺酮,根據被告人嘅招認,陳漢明喺大約2013年6月就開始與佢合作,佢亦都曾經數次替陳漢明帶毒品畀其他人,不過本案控方指稱嘅串謀係被告人同陳漢明及楊鉄星三個人嘅串謀,之前嘅運毒是否與楊鉄星有關,被告人是否係執行三個人一齊嘅串謀而行動,證據不夠明確。喺案情之中,亦都有關乎2013年9月9日(即係被告人被捕當日)嘅事情同埋警方找到嘅危險藥物,本席認為都同本案無關,因為嗰啲危險藥物睇嚟係喺當日先至由楊鉄星取得,一嚟當日已經過咗控方嘅指控日期,二嚟案中並無證據嗰啲危險藥物係同被告人有關連。因此喺9月9日搜獲嘅危險藥物,並不會成為本案嘅判處考慮依歸。

根據被告人嘅招認,佢喺9月4日處理嘅有大約兩公斤嘅氯胺酮,明顯陳漢明同埋楊鉄星有同被告人一齊處理呢啲危險藥物,因此參與呢個活動一定係喺佢哋三個人執行佢哋嘅串謀而做,呢一批危險藥物因此可以成為本案判處嘅考慮依歸。被告人所講嘅兩公斤難以講係一定係指毒品嘅純含量,以常理嚟講,呢個係毛重量嘅可能性居多,本席亦都以此作為考慮基礎。至於呢一批毒品嘅純含量係幾多,案中並冇直接明確證據,呢一點只不過係喺判處時候嘅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因為畢竟串謀販運危險藥物本身已經係一個罪行,而且罪行所涉嘅不止被告人一個人。

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認為採用15年作為量刑基準係合適嘅,足以反映本案嘅性質同埋嚴重程度。被告人承認控罪,但係佢只係喺案中案完成咗,本席裁定佢嘅招認陳述可以成為呈堂證據之後先至承認控罪,因此唔應該得到一般嘅三分一刑期扣減。案中案進行咗三天,陸大律師力陳辯方並冇浪費時間,議題係集中嘅,既冇爭議被告人曾經喺自願情況之下作出咗口頭陳述,亦都相當著力於警方冇充分顧及被告人呢一名不足16歲嘅人嘅權利,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權並冇無的放矢。陸大律師所講嘅係事實,但係本席亦都有留意被告人對警員作出咗毆打同埋恐嚇嘅嚴重指稱,而呢一個同錄影會面嘅陳述是否自願作出同埋是否可以呈堂嘅議題有關。

本席認為單以被告人承認控罪嚟講,應該得到大約20個per cent嘅刑期扣減,本席亦都顧及咗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亦都顧及被告人雖然並非十分年青,但係畢竟亦都未足16歲,明顯受人利用,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人進一步嘅刑期扣減。總的來說,本席會給予被告人一共大約25%嘅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本案嘅控罪監禁十一年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