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允杏

Case No.HCMA 174/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Aug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7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7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3年第37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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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湯允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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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彭寶琴法官
聆訊日期 : 2014年8月6日
判決日期 : 2014年8月6日

判 決 書

背景及案中爭議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罪名成立,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罰款港幣1,200元。

2.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3.控方在審訊時傳召高級警員作供。簡而言之,警員指,事發時他乘坐一輛警車,以時速60至70公里沿道路的中線行駛,而上訴人駕駛的的士則在其右線(即左三線)以時速約40至50公里行駛。當兩車相距只有5至6米時,的士突然在沒有亮著指揮燈的情況下切入中線,導致警車的右前方險些與的士的左前方碰撞。兩車最近的距離只有2米。警員在盤問下否認事發時下著大雨。

4.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不出庭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上訴人在結案陳詞時指,他只是遇到突然驟雨,因而需要作出應變,才把的士微調。

上訴理由

5.在今早的聆訊中,上訴人指裁判官不接納他在審訊時微調的陳詞是犯了錯誤,因此其定罪應被推翻。

考慮

6.正如卓龍笙檢控官在答辯人的書面陳詞中指,本案針對上訴人的指控全依賴控方證人的證供。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及可靠這一議題,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的優勢,故是否接納某證人的證供,一般純在裁判官的決定範疇內。況且,由於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不出庭作供,而警員又否認事發時下雨,故當裁判官接納警員的證供時,案中實無基礎支持上訴人指因下雨而需要將的士微調的說法。整體而言,裁判官的裁斷並無任何不合理之處,而有關定罪的裁決亦無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

結論

7.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卓龍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