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澄錕

Case No.HCMA 379/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Aug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7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37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案件2014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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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澄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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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彭寶琴法官
聆訊日期 : 2014年8月6日
判決日期 : 2014年8月6日

判 決 書

背景及案中爭議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超速駕駛」的控罪罪名成立。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罰款港幣2,000元。

2.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3.簡而言之,上訴人同意事發時,他駕駛私家車以時速70公里駛經案發地點,而有關地段的時速限制為50公里。上訴人亦同意在相關路段設有50公里時速限制的顯示牌。

4.上訴人於審訊時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上訴人承認當時沒有留意路牌的標示是自己疏忽,但上訴人投訴,由於只在道路的左邊設有顯示路牌,而右邊並沒有相關設置,這安排是不合理的。另外,上訴人亦指,在快速道路突然設置50公里的時速限制亦是不合理的。最終,裁判官經考慮案中所有證據後,並基於相關的事實,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5.基本上,上訴人在這次聆訊中重申他在審訊時所提出的爭議,並批評指,由於香港的道路設計實與世界其他地方不同,香港政府理應作出適當提示,以免令人誤墮法網。

考慮

6.以本案不爭議的事實基礎考慮,本案的定罪並無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若然上訴人對香港的道路設計有任何建議,他可向有關方面反映,但本案並無任何基礎讓本席推翻裁判官的定罪裁決。

結論

7.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卓龍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