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紹義 對 Macau Jockey Club

Case No.CACV 107/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6 Sep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10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107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13年第79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
(上訴人)
LEE SIU YEE (李紹義)

債權人
(答辯人)
MACAU JOCKEY CLU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4 年9月16日
判決日期: 2014 年9月16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4 年9月19日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本庭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於2014年9月16日作出以下的命令:

1) 債務人必須於42天內將HK$50,000存入法庭,作為其提出的上訴案件CACV 107/2014的上訴訟費保證金(‘保證金’);

2) 在這段期間內,債務人的上訴程序將暫時擱置;

3) 若果債務人未能如期提交保證金,其上訴將被撤銷及須支付債權人上訴訟費;及

4) 本申請的訟費歸上訴勝訴的一方。

2.本庭作出有關命令的理由如下。債權人在區域法院DCCJ 3251/2012一案向債務人追討HK$218,266.64欠債及利息。由於債務人只是提交「送達認收書」,但沒有提交答辯書,故此債權人於2012年12月6日獲判勝訴。根據該案申索陳述書,債務人是債權人的會員。債權人曾經在2012年8月16日通知債務人支付有關欠款。根據債權人向本庭提供該信件的內容,債務人是沒有支付給債權人逾期欠款,以致債權人取消其會籍。

3.債權人根據該判決提交「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債務人支付根據該判決共 $240,465.82的欠款,但債務人沒有作出回應。接着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要求法庭宣布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亦沒有就該呈請作出回應。

4.有關「法定要求償債書」及破產呈請是根據法庭命令以替代送達方式送達給債務人。

5.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4年4月16日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於2014年5月14日就該破產令提交上訴通知書。

6.根據該上訴通知書的附件,債務人聲稱他只是在2014年4月29日到銀行入帳時才獲知被宣告破產。他指在2013至2014年間,呈請人代表律師行的職員曾經致電給他,但沒有告訴他甚麼事。當時他不在香港。之後他曾多次回電及留口信給那位職員,但沒有收到回覆。另外,他說他在2007年由澳洲運送馬匹到澳門作比賽及投資養馬,進行合法賭博活動。其後在2012年因財政問題欠當地馬會之養馬費。債務人聲稱有關投資養馬或賭博等活動的司法權「均為海外之司法權,有關之司法權是屬於澳門,不是屬於香港」。

7.上訴法庭可在特殊的情況下命令一名上訴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這特殊的情況包括上訴人有財政困難,若他上訴失敗,將無能力支付對方的上訴訟費。上訴法庭同時亦需要考慮若果該名上訴人持有充分的上訴理據,就算他財政有困難,法庭仍會行使酌情權,免卻他支付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以避免剝奪該名上訴人一個實質的上訴機會。

8.在本案,債務人自己承認財政困難。至今他未有披露他有足夠的財產支付若被判敗訴時所需要支付的上訴訟費。本庭認為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是一名有財政困難的訴訟人。

9.根據區域法院的申索陳述書,債務人是居留在香港。在本案,債務人沒有清楚說明香港法庭如何沒有司法權力處理債權人的申索。債務人亦沒有說明為何他沒有在區域法院提交答辯書就司法權力一事提出爭辯,他沒有否認他需要支付債權人的申索。債務人在本聆訊時說債權人持有他的馬匹,這是有價值的財產。他更指當時債權人曾經對他說雙方會商討有關申索。債務人在此之前從未披露這些資料,故此債權人的代表律師在聆訊時不能即時回應這事。本庭認為如果債務人所說屬實,他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申請撤銷有關判決,但他沒有這樣做及沒有解釋為何不這樣做。他亦沒有向破產管理署披露債權人持有他的財產。在這情況下,本庭不認同債務人能夠顯示他具有充分的上訴理據,以致本庭免卻他需要支付保證金。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庭作出上述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務人(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債權人(答辯人):由丘俊超、潘若瑜律師事務所轉聘蕭子謙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