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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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5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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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4年4月10日晚上七時許,警員在天水圍天恩邨恩翠樓21樓,看見被告在升降機大堂形跡可疑。警員截查被告,並且從被告身上找到一張啡色紙張,包裹著五個膠袋(註:見相片冊第二張相片,膠袋是可再封口膠袋)。這五個膠袋中,四個膠袋中另有十個小膠袋,內有含有可卡因的固體;而另外一個膠袋則另有五個細膠袋,內有含有可卡因的固體。在警誡下,被告說這些「可樂」是他自用的,他並不是拿這些毒品來賣的。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現金$500元和一部電話。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
3.警方估計涉案毒品市值約為$7,699元,而政府化驗師亦確認涉案的毒品是10.72克固體,內含5.22克可卡因。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20歲,單身,內地出生,中二程度。父母分別在2012年和2013年過世。被告患有先天性糖尿病。他在2008年因為誤交損友而開始吸食氯胺酮,在2012年的年尾時段,聲稱開始吸食可卡因。被告曾經以跟車、搬貨和地盤工作維生。被捕時被告是以綜援維生。被告在2013年12月18日離開戒毒所。被告希望能夠再入戒毒所。辯方亦呈上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給被告一個改過和轉捩點的機會。辯方亦呈上上訴庭在特區訴卓健文CACC 294/2009的案例,作為法庭的參考。 判刑 5.被告現年20歲,從2010年1月開始有三項定罪。被告在2012年6月干犯販毒罪(本席得知該案的毒品是氯胺酮),在區域法院被法官判入戒毒所。被告在2013年12月18日離開戒毒所,本案則在2014年4月發生。被告雙親已經過世,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在4月11日還押壁屋懲教所到現在,本人經過深切反省,令到本人明白到自己所犯的案件是有幾嚴重」。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身邊一個好人都冇,但係損友大把,聽咗佢哋教唆我去販毒和吸毒」。但被告似乎忘記他事實上在2012年5月已經因為管有毒品罪而被判入戒毒所。在2012年6月亦再因為販毒罪,在區域法官的寬大處理下再判他入戒毒所。這樣的經歷對被告在求情信中所言「深感疚悔」實質是一種諷刺。 6.被告沒有珍惜在2012年的機會而痛改前非。父母雙亡更應該是被告改過自新,對去世父母盡孝心的最大動力,但被告卻甘願受到毒犯的教唆和利用再次販毒。實質上,警方在被告身上找到四十五小包可卡因,當時被告是離開自己的住所,並不是返回住所。本席認為證據確鑿。被告坦白認罪,以求三分一刑期扣減,實質是明智之舉,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加長的監禁。本席亦不接受辯方所言涉案毒品是自用的說法。實質上,辯方在求情的陳詞亦沒有提及自用的說法。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所說自用的說法純粹是自圓其說,希望能夠擺脫販運毒品的指控。另一方面,販毒罪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屬於例外罪行,本席不用索取任何報告,便可以把年紀在21歲以下的被告直接判監,而本席亦認為這是唯一合適的判罰。 7.本案涉及5.22克可卡因,而四十五小包的份量明顯地是方便出售這些毒品。一般而言,涉及10克以下可卡因的刑期起點是兩年至五年,因此本席以兩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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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