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頴麟 對 Prime Glory Holding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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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位於九龍土瓜灣道,237A號,益豐大厦B座1/F 206室(“涉案處所”)的業主,答辯人是租客。申請人於2014年3月9日從上手業主Prime Glory Holdings Limited,即答辯人,購入涉案處所,再租給答辯人。雙方訂明由2014年3月10日起每月租金為12,000元,直至答辯人與現租客護老院的租約結束為止。不過,答辯人於2014年3月10日起直至入稟日從未按租約繳交租金,於是申請人於2014年6月25日入稟,但答辯人未有在限期前存檔反對通知書,故申請人於2014年7月5日申請15號命令的得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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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1402/2014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14年第140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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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位於九龍土瓜灣道,237A號,益豐大厦B座1/F 206室(“涉案處所”)的業主,答辯人是租客。申請人於2014年3月9日從上手業主Prime Glory Holdings Limited,即答辯人,購入涉案處所,再租給答辯人。雙方訂明由2014年3月10日起每月租金為12,000元,直至答辯人與現租客護老院的租約結束為止。不過,答辯人於2014年3月10日起直至入稟日從未按租約繳交租金,於是申請人於2014年6月25日入稟,但答辯人未有在限期前存檔反對通知書,故申請人於2014年7月5日申請15號命令的得直令。 2.由於申請人錯誤控告一位朱壽仁先生,因此他的15號命令申請被拒絶。他修改了申請通知書後,排期審訊。答辯人沒有存擋反對通知書,亦沒有出庭審訊。 3.本席聽過申請人代表陳女士的證供後,認為申請人已按規例送達相關文件,包括已經連續3天把經修訂的申請通知書張貼在涉案處所的門外,亦已用平郵寄出到涉案處所及答辯人的登記地址,法庭亦於2014年9月30日向答辯人發出關於今天聆訊的通知書,因此命令審訊在其缺席情況下進行。 4.陳女士出庭作供,她是申請人的母親,她確認答辯人從來沒有繳交租金,指護老院已經答應遷出,並提出照片顯示單位內拆卸情況。 5.本席接納答辯人自2014年3月10日開始沒有交租,本席頒發收樓令,又命令答辯人須繳付由2014年3月10日直至交回空置管有權的欠租。 命令 6.本席頒發下列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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