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尾道大安樓業主立案法團 對 鍾錦楊

Case No.LDBM 203/2014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15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LDBM 203/2014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4年第203宗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AI ON HOUSING, TONG MI ROAD
塘尾道大安樓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


CHUNG KAM YEUNG 鍾錦楊 答辯人
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陳玲玲暫委法官
審訊日期: 2014年10月10日
判案書日期: 2014年10月1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位於九龍塘尾道75-77號松樹街1-3號及必發道10-10號的塘尾道大安樓(“大安樓”)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九龍塘尾道75號3/F單位的註冊業主。申請人向答辯人追收欠繳的維修工程費。答辯人一直沒有就申請作出回應。於 2014 年10月10日審訊日,答辯人仍然沒有出席,本席查看2份送達誓章,接納申請人指已妥為送達所有文件,本席命令進行審訊。

2.何廣振先生是申請人管理委員會主席,他於2014年10月3日存檔確認書,申請人代表王律師在庭上向本席一一展示確認書內的附件及當中的相關部分。

3.確認書內容指申請人於2013年1月3日的業主大會通過決議聘請承建商進行大廈維修工程。根據大廈公契(土地註冊處註冊編號UB331388)第4段規定,上述工程費應按單位數目計算。因此,答辯人單位佔大廈單位份數1/54,即須支付66,875元((3,244,780元 + 324,478元 + 42,000元)÷ 54)。

4.於2013年1月14日向各業主(包括答辯人)送達《大廈維修工程分擔費通告》,通知各業主第一期分擔金額應於2013年1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分擔金額應於2013年2月28日前支付、第三期分擔金額應於2013年3月28日前支付。

5.由於截止2013年8月22日及2013年11月7日答辯人仍未支付分擔金額,申請人律師向答辯人送達《最後付款通知書》。

6.又由於截止2013年12月24日答辯人仍未支付分擔金額,根據公契第13段,申請人指示其律師於土地註冊處就維修費欠款針對物業註冊押記備忘錄申請人擬備及註冊押記備忘錄(註冊編號14011000910025)的費用為7,000元。

7.申請人代表律師大約於2014年1月10日向答辯人送達《採取法律行動通知書》要求答辯人於14天內支付分擔金額否則採取法律行動。

8.何先生指他已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2條簽署證明書。該證明書述明答辯人應於下列日期向申請人繳付下列款額:

款額性質
應繳付日期
款額 (HK$)
(1) 第1期大廈維修工程分擔費 2013年1月31日   22,292
(2) 第2期大廈維修工程分擔費   2013年2月28日   22,292
(3) 第3期大廈維修工程分擔費
2013年3月28日 22,291
(4) 押記備忘錄(註冊摘要號碼:14011000910025)之土地註冊處註冊費及律師費 7,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欠繳總額: 73,875

直至今天,答辯人尚未及/或拒絕支付上述欠款。

9.本席根據《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9條,錄取何先生的確認書及其附件為證據。總結何先生的證供,本席認為申請人已經提出了足夠的證據,證明大廈維修工程及相關的細節已獲業主大會通過,本席接納答辯人須負擔大廈維修費66,875元。本席接納答辯人仍未支付這款項。

命令

10.本席頒令以下:

(1)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港幣66,875元;及
(2)答辯人須支付利息由欠款日起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繳清為止。    

11.本席又命令答辯人支付訟費,由本席以區域法院基準評核,數額為港幣20,000元(已包括押記令的費用)。

  陳玲玲暫委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 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王輝雄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