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瑞華及另一人 對 王蘭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08/201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October 2014.

1. 本案涉及普宇(死者)遺囑所產生的爭議,這包括以下四項議題: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208/201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6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0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3 年第 208 號

(原高等法院遺囑認證訴訟 2010 年第 1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原告人 ZHANG RUI HUA (張瑞華)  
第二原告人 PU CHUAN YAO (普傳耀), a minor,
by PU JUN (普峻) his next friend
第一被告人 WANG LAN (王蘭)
第二被告人 PU JUAN (普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4 年 10 月 16 日
判決日期: 2014 年 10 月 16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4 年 10 月 17 日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本案涉及普宇(死者)遺囑所產生的爭議,這包括以下四項議題:

1) 第二原告人是不是死者的兒子;

2)有關的遺囑是否死者訂立;

3)遺囑的正本在哪裡?若果這個遺囑正本已經遺失,這是否表示死者已經撤銷該遺囑;

4)第二被告人是否是原告人的女兒。

2.被告人的反申索是:

1) 法庭駁回原告人就死者遺囑的驗證申請;

2) 第一被告人可獲得死者遺產管理權;

3) 第二被告人是死者的女兒及可以獲得死者的遺產。

3.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經審訊後裁定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勝訴及駁回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反申索。鍾法官裁定:

1) 第二原告人是死者的兒子;

2) 有關的遺囑確是由死者訂立;

3) 有關遺囑正本已經遺失,但死者沒有撤銷該遺囑;

4) 第二被告人是死者的領養女兒。

4.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就有關判決提出上訴。有關上訴仍未排期聆訊。現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提出申請,要求被告人提供上訴訟費保證金(「保證金」)。

5.本庭在聆訊後作出以下命令:

1) 兩名被告人必須在2014年12月19日或之前將總數HK$110,000存放法庭,作為保證金;

2) 在這段期間內,被告人的上訴程序將會被暫時擱置;

3) 若兩名被告人未如期支付該保證金,她們的上訴將會被撤銷及她們需要支付原告人的上訴訟費;

4) 本申請的訟費歸予上訴勝訴的一方。

6.以下是本庭的判決理由。

7.上訴法庭在特殊的情況之下可以命令一名上訴人支付保證金。這些特殊情況包括上訴人財政困難,若上訴失敗,將無能力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又或者上訴勝訴一方在強行執行訟費命令時會遭遇困難或需要支付過度的費用。另外一個特殊的情況是上訴人並不是在香港居住的人士。

8.在原審時,兩名被告人是由法律援助署代表答辯,這顯示她們並不是資產充足的人士。法律援助署已經拒絕在本上訴繼續代表她們。在這情況下,原告人是提出了表面的證據,顯示若被告人上訴失敗,她們將會無能力支付有關訟費。同時,兩名被告人都是在香港境外居住的人士,沒有香港居留權。雖然第一被告人在本申請披露她在珠海市有一她名下的物業,但無疑若果原告人需要在內地強制執行訟費命令,他們會面對進一步的法律爭議,例如該物業的一半權益是否屬於死者遺產的一部分或者是全權屬於第一被告人。無論如何,原告人在境外強制執行訟費命令肯定是比他們在香港境內執行同一樣的法律程序較為複雜及不能排除會遇到困難或需要支付過度的訟費。

9.本庭認為原告人已經提出理據證明本案有特殊的情況需要被告人支付保證金,但同時本庭亦須考慮,若果被告人是有充分的上訴理據,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可以免卻她們支付保證金,避免剝奪她們一個實際的上訴機會。

10.現被告人所提出的上訴理據都是涉及鍾法官就事實裁決的爭議。另外,雖然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第一被告人以死者妻子的身份,可能有權利在死者遺產中獲得經濟給養,但她沒有根據有關條例申請,這亦不是本上訴的議題。無論如何,由於第二被告人只是死者的領養女兒,並非死者的法定子女,故此第二被告人是無權獲得有關經濟給養。本庭不認為被告人在本階段能顯示她們具有充分的上訴理據,以致本庭免卻她們支付有關訟費。

11.基於上述原因,本庭作出有關訟費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由譚其偉律師行轉聘陳美玉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

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由第一被告人代表出庭。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20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