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美玲

Case No.HCCC 306/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Sep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0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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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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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4年9月29日上午10時3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Andrew CHE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enny CHAN Wing Kam,由鄧兆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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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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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014年1月6日下午約7時40分,一名警員在田裕樓田景邨外截查被告人。警員搜查被告人,發現他的外衣右前袋有毒品,詳情如下:一個膠袋內有6.70克「冰」;一個金屬盒,內有七包「冰」,總共約12.84克;另外,被告人身上還有約二千三百元和三個無線電話。後來,警方到被告人住所搜查,再撿獲三十八個可再封膠袋和一個電子磅。

被告人警誡下承認,賣毒品為賺快錢養女兒。

根據警方資料,當時的毒品總值約八千四百元。

被告人現年35歲,受教育至中一,曾任侍應和收銀等工作,月入約七千五百。她未婚,有一女兒10歲,現交由被告人的父親照顧。被告人有兩次犯罪紀錄,都是店鋪盜竊。犯案時,被告人有毒癮,而且無業,靠綜援生活。她來信表示,為賺快錢而犯案,現在十分後悔。

根據量刑指引程國雄案[1991] 2 HKLR 125,19.54克「冰」的量刑起點應為七年零六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本席減刑兩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為賺快錢養女而犯案,但卻令其他人的兒女受害,是非常自私的行為。本席認為不值得寬大。

現判被告人入獄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