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偉桐

Case No.DCCC 544/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4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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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偉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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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4年10月8日下午12時18分
出席人士: Mr Timmy YIP,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Pak K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2]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dangerous drugs)
[4]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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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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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郭偉桐(20歲)(男)在本席前承認三項控罪,分別為第一項控罪「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第二項控罪「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及第四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第二項及第四項的危險藥物所指的為可卡因。第四項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中所涉及的可卡因數量為一包內含0.20克可卡因的0.24克固體。至於第二項的「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罪行詳情中並沒有指明販運可卡因的數量。

案情撮要

2.根據被告人在本席前所承認的案情撮要顯示,2012年6月6日至2012年11月5日期間,一名臥底警員PC10802被警方指派在東九龍進行刑事情報搜集。他喬裝以臥底身份,於一家茶餐廳工作,並且經常流連於遊戲機中心等場所,期間他成功與一些三合會人士混熟。

3.有關第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案情透露, 在2012年8月19日下午5時,卧底警員在一名叫「琛仔」的人介紹之下,在觀塘康寧道一間網吧認識了花名「大飛」的被告人。之後被告人於言談間,曾對該名臥底警員詢問他有否跟人,而被告人亦對臥底警員說自己為尖沙咀「老新」,如果尖沙咀有事,可以找他幫手。

4.至於第二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顯示, 在2012年9月22日,被告人曾經邀約該名臥底警員去喝下午茶。在喝茶期間,被告人向該名臥底警員查詢他有沒有吸服可卡因的朋友,若然有的話,就請他與他的朋友表示自己有貨。被告人表示可以將有關的貨品賣給他那些朋友,成交之後,更可以藉此分得佣金。被告人進一步告知臥底警員有關可卡因的市價為「細滴」350元,「大滴」500元。被告人亦表示臥底警員的朋友是可以以折扣購買那些可卡因。當時臥底警員回應說會回去打聽一下,並且詢問被告人有關佣金之計算方法。被告人推說要等臥底警員介紹朋友購買可卡因時,才會進一步商討有關佣金之計算細節。

5.最後一項為實質「販運危險藥物」罪。根據案情撮要透露,在2012年10月16日早上,被告人曾與臥底警員有過電話對話。當中被告人曾經問臥底警員是否有朋友要買可卡因。臥底警員表示有並詢問價錢如何,當時被告人回應是價錢400元「一滴」。稍後臥底警員告訴被告人自己有朋友想買一滴的可卡因,被告人於是吩咐臥底警員在觀塘等候他派遣的人去拿取可卡因,而該名人士稍後亦會跟臥底警員收錢。同日下午3時54分,臥底警員收到一名男子來電,而該名男子亦吩咐臥底警員前往觀塘APM商場拿取可卡因。結果於同日下午5時左右,在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即與APM相鄰的第五期1樓L1 18號商舖旁的男洗手間外,臥底警員成功從一名男子手上收取到一個透明膠袋,內有白色物體。其後經政府化驗所化驗,證實為0.24克固體,內含0.2克的可卡因。交易成功後,同日6時17分,臥底警員接過被告人的來電,並查詢是否已經拿取到可卡因。當臥底警員回應確認收到時,被告人更向臥底警員表示不要“一滴滴”買,如再有需要購買,可以致電給他。

6.2012年11月5日,當被告人再致電臥底警員查詢有沒有朋友要買可卡因時,臥底警員就訛稱說有人想購買,然後相約被告人於晚上7時30分在牛頭角淘大花園見面。結果被告人於當晚8時06分出現於淘大花園的商場,被告人即時被拘捕。警誡之下,被告人曾經表示:「阿Sir,我明白,我未閹正㗎,比次機會。」根據警方的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我未閹正」與口頭承諾一樣,即表示未做正式的三合會入會儀式。

7.被捕後,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控罪。被告人表示:-

(一) 他與臥底警員認識後,曾經兩次詢問臥底警員是否有朋友要買可卡因;

(二) 他是從一名叫劍麟的朋友處獲得可卡因,劍麟叫他尋找多一些朋友向他購買可卡因,因此他便幫劍麟去找尋可卡因的買家,而他的角色為中間人;

(三) 他亦把臥底警員的電話號碼告知了劍麟;

(四) 他告知臥底警員可卡因的價錢為400元一袋,以他所知,臥底警員與劍麟曾經有過一次交易;及

(五) 他聲稱自己在該次的毒品交易之中並沒有獲益。

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及背景

8.被告人今年20歲,未婚。他的教育程度是中三,之後曾經進入過職業訓練中心,接受過短期的職業訓練。被告人過往曾經於2010年3月份,因為「販運危險藥物」罪,在區域法院被判進入教導所。被告人在被捕前沒有工作,不過在被捕之後,直至今次認罪之前,被告人已經有了正職。根據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表示,在上庭前,被告人曾為一名倉務員,工作了四個月,每月收入為9,500元。之前亦有一段時間曾為一名跟車送貨工人,月薪為7,000至7,500元。

9.求情方面,陳大律師在上一次求情時,向法庭呈交了多封信件,分別由被告人的家人及僱主撰寫。所有的信件內容法庭亦已經閱讀過,不打算複述。簡單而言,被告人的家人自然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到被告人尚為年輕,雖然他不是初犯,但今次純粹因為受到壞份子的引誘而犯案。父母方面亦特別因為自己的離異而造成對兒子疏於監管表示歉意及內疚。家人不斷請求法庭能再次給予被告人機會以改過自新,希望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人。被告人的僱主亦表示,雖然被告人工作時間不長,但期間表現工作態度認真,待人有禮。僱主更加表示,如果被告人再重獲自由,打算繼續聘請被告人。

10.陳大律師留意到被告人由被捕至上庭已經相隔差不多兩年時間,被告人亦利用此時間徹底和認真地與壞份子切割聯繫,重投工作,亦獲家人支持。有關延誤檢控的問題,本席亦曾經詢問控方,控方表示,由於案中涉及大規模的臥底行動,偵查需時,亦涉及多名三合會份子被捕,因此需要一定的時間處理。控方表示並沒有存在故意拖延檢控之情況出現。雖然如此,但控方亦公道地表示同意法庭在今次量刑時,亦可以考慮因為有延遲檢控而對被告人帶來不利的後果。

11.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多番請求,雖然被告人在上一次的定罪時已經被判入教導所,今次犯案是他從教導所釋放出來後再度犯案。但陳大律師表示,被告人由於思想並不成熟,上一次進入教導所時只得十五六歲,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因為在十二三歲的時候,父母離異,事後被告人與姐姐均由父親撫養。由於父親是一名的士司機,他要長時間工作,所以照顧被告人之責任就由被告人的祖母負責。他們一家人居於藍田廣田邨,邨內常有一些不良份子流連,而當時正值為被告人的反叛期,無心向學,在監管不足的情況下,他才認識一些黑社會份子,並受到引誘,被他們操縱和影響。由於他思想單純,所以才會被引誘犯事,亦令他無心向學,但被告人並無毒癮。陳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本性不壞,事發後,被告人與家人仍然維持良好關係,家人對被告人不離不棄。今次犯案,被告人主要是因為受到劍麟的引誘之下才犯案。他強調,今次被告人並不是因為經濟上的利益或報酬,而純粹只基於一個愚忠或友情,才協助劍麟販毒。

量刑考慮

12.在面對三項控罪性質嚴重案的情況下,法庭自然會考慮到即時監禁的選擇,但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極力陳詞,希望法庭仍然能夠替被告人索取一份教導所報告。由於案中涉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之份量並不清晰,因此,法庭促請控辯雙方嘗試尋找一些案例,有關在處理一些未清楚列明販運危險藥物數量時所應該處理的方式。由於案件無可避免地需要被押後,因此,法庭最終亦同意陳大律師的建議,替被告人索取一份教導所報告。

13.今天早上,控辯雙方亦分別作出進一步的陳詞。根據控辯雙方律師研究所得,對此情況,可以見到過往面對類似情況時,法庭唯有以最有利被告人的方式去考慮處理被告人。換言之,即當所涉及之危險藥物份量不清楚時,除非案中證據能夠有一些顯示,又或是有線索可以提供給法庭作出適當推斷,否則一般做法都以量刑指引之中的最低起點作為量刑基準。

14.本案涉及三項控罪,其中「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本席同意辯方陳大律師所言,今次被告人的犯案並不涉及以恫嚇、勒索或其他非法目的而聲稱自己為三合會成員。今次控罪的事實基礎只是被告人與臥底探員於相識之後,在互相介紹自己時的一個背景交代。因此,有關罪責明顯不是太嚴重,一般的量刑起點為9至12個月。

15.至於第四項控罪涉及0.2克可卡因份量的販運危險藥物。由於可卡因之量刑基準指引,上訴庭已經說明應要參考販運海洛英的指引。根據劉德明[1]案的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量刑起點是2至5年。由於今次所涉及的只是微量的0.2克的可卡因,因此,量刑起點不會超過兩年。在此情況下,餘下的那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基於剛才所提及的考慮,在缺乏份量的情況下,證據之中,也沒有辦法顯示到一些清晰情況讓法庭可以考慮或推斷到實質的份量,因此法庭亦同意,即使要處以監禁,量刑起點也與第四項控罪相若。加上量刑的整體性原則,因此三項控罪的量刑起點一般也不會超過3年。

16.在此情況下,法庭要考慮到今次到底是否應該將被告人處以一個即時監禁,還是根據教導所報告的建議再判被告人進入教導所。以被告人的情況,他已經不是第一次涉及相同罪行,而他亦在離開教導所之後,再次犯事,本來法庭大可以判他監禁,接受監禁之刑罰。但本席考慮到他心智尚未成熟,如果被監禁,實際上,他有更大可能受到一些不良的成年在囚人士的影響。本席考慮到今次被告人認罪和有悔意,以及有客觀延誤檢控的情況。這段期間,法庭也見到被告人能夠與三合會的成員斷絕來往。在得到家人的支持下,他亦有努力工作並得到僱主讚賞。以上情況均正面顯示被告人經過今次的教訓後,已經珍惜自己的前途,決心與過去的不良份子斷絕交往。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懲教署有效率的紀律性訓練會有更大機會協助被告人改過自新,重入正軌。

17.被告人必需要知道,今次法庭的決定並不是容易,而被告人亦不可以妄想將來能夠繼續得到法庭的寬大處理。實際上,被告人已經20歲,有關教導所的年齡上限為21歲。換言之,被告人在教導所服刑完畢後,將不能夠再期望得到機會再進入教導所。將來如果被告人肆意再犯事,監禁只是唯一的結果,因此本席在此勸誡被告人不要辜負家人的支持,亦要趁此機會,在懲教署教導所內好好反省、改過及接受訓練,這樣才不會白費家人對他的期望。

18.最後,法庭根據懲教署報告的建議,就此三項控罪,正式判處被告人進入教導所,同期執行。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


[1] 女皇訴劉德明及其他人 [1990] 2 HKLR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