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44/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兩項罪名成立:傳票 KTS3067/2014「沒有在穿制服的警員要求下停車」,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60 條,及傳票 KTS3068/2014「無合理辨解而違反『不准停車』的道路交通標記」,違反同章條例下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9(1)(b) 條。就着前者,上訴人被判罰款900 元及取消駕駛執照一星期。就着後者,他則被判罰款1,300 元。上訴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