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天華

Case No.DCCC 667/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6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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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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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4年10月17日下午3時3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Jonathan LI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Raymond TSUI,由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代理人接受利益(Agent accepting an advan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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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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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涉及私人機構貪污的案件,被告人黃天華在本席前承認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每項控罪都指控被告人作為電訊盈科員工,收受他人金錢利益向對方提供公司的保密資料,令對方公司在投標過程中獲得電訊盈科的合約。被告人在三個不同時段中接受對方的賄款,分別接受了$500,000、$700,000及$500,000,這些錢構成了本案的三項控罪,合共貪款$1,700,000。

2.案情透露:在關鍵時刻,被告人是電訊盈科網絡設計部的助理副部長,網絡設計部其中一項工作是安裝科技產品,為電訊盈科的客戶設立寬頻網絡;電訊盈科的採購部負責公司科技產品的採購合約招標活動及向中標的供應商下達採購訂單。身為網絡設計部助理副部長的被告人在每次投標活動中均知悉投標者的身分及中標者的報價。

3.自2009年8月至2012年11月期間,被告人向齊天科技的老闆王女士提供了公司的機密招標資料,令齊天科技在這段時間獲得12份電訊盈科的科技產品合約。在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之間,被告人分別三次從王女士收取現金,第一次是$500,000,第二次是$700,000,第三次是$500,000。而王女士的齊天科技則在這段時間內得到電訊盈科的採購合約,總額接近1億7千萬。

4.被告人現年53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已婚,育有一子一女,他們已經成年及進入社會工作。被告人是一名虔誠的基督徒,目前患有類風濕。根據辯方所言,這種病目前還是沒法根治,患者會經常受到病症的煎熬。辯方律師也指出雖然齊天科技是透過貪污的手法去獲得有關的採購合約,但提供給電訊盈科的服務或零件是符合合約的要求。

5.辯方呈遞了多封求情信,有來自被告人及其家人的求情信。本席從這些求情信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是一個善良的人,是因一時行差踏錯才干犯本案。信中可以看見被告人對他所做的事情感到相當後悔,也可以看見他重犯的機會相當低。本席會基於這些因素而盡量輕判被告人。

6.貪污是極之令人討厭的罪行,因為它在社會上製造了很多不公平現象,過往的案例指出,除非有很特殊的情況,法庭一般都會判處犯事者即時監禁。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辯方所作的求情,本席並不認為本案是屬於很特別的案情,因而不用判處即時監禁。

7.本案所涉及的貪款也不少,一共1,700,000元。就每項控罪而言,本席會以2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本來應該把部分刑期作分期執行,但基於上述的求情方面的良好因素,本席把全部刑期作同期執行。每項控罪按認罪扣減三分一,各項控罪判監16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6個月監禁。

8.被告人已經按法庭要求把$1,700,000存入法庭,按有關的法例要求,本席頒令把該筆賄款交回被告人的公司(電訊盈科)。本席現頒令被告人須繳付電訊盈科1,700,000元,需即時支付。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