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春紅 對 邱忠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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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4年第40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3年第35191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嘉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4年9月23日 判決書日期:2014年11月5日 判決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暫委審裁官李家樂 (「審裁官」) 2014 年6 月26 日判她敗訴的裁決及2014 年7 月30 日維持原判的覆核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申索人的案情 2.於2013 年5 月17 日下午7 時45 分,申索人路過錦發大廈地舖,被告人租用的店舖門外。當時,申索人踏上去被告人的店舖外的鐵級上,向下踏到地面時,未有踏到地面上,而是踩到地上的一塊碎磚上。 3.申索人因此引致身體失去平衡,衝向馬路上正在行駛的一輛私家車上。 4.事件令申索人被車撞到及左腳被車胎壓著,令左腳流血及腫脹。受傷後,申索人被送到屯門醫院接受治理。醫生說沒有傷到腳骨。 5.事發後三天,即5 月20 日,申索人到何杏梅區議員辦公室求助。區議員辨公室的職員馬上陪同申索人到意外地點。當到達被告人經營的店舖門外,發現到處滿佈碎磚。 6.申索人指被告人經營的店鋪是從事清拆建築材料。儘管在5 月17 日下午7 時45 分被告人的店舖是關了門,不過她認為可推斷是被告人遺下碎磚在地上,而引致她受傷。 被告人的案情 7.被告人表示申索人意外發生時,他的店舖沒有開門營業,他本人也不在現場。對於店舖外的碎磚,被告人堅決否認是他丟棄的。 8.被告人表示從2013 年2 月開始,他已經沒有使用錦發大廈地舖,只是由於租約到6 月15 日才到期,他才沒有馬上拆除招牌。 9.被告人指不是他放置磚塊在店舖門外。過去,他還使用錦發大廈地舖時,也有人無故丟棄一些物資在他店舖旁。他只能無奈地替別人清理。 審裁官的裁決 10.審裁官的裁斷理由,詳載於2014 年8 月15 日的判決理由書。考慮過與訟雙方的證供後,審裁官撤銷了申索人的申索,理由包括如下:
上訴理據的分析 11.根據香港法例第338 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 條規定,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審裁處在法律上的錯誤,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12.再者,除了審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處理上訴之法庭一般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13.明顯地,本案主要涉及事實的裁決。在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本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14.本席亦同意審裁官駁回覆核申請的理據。 總結和命令 15.經考慮過申索人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展示審裁官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可以批准她提出上訴。因此,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