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劍洪

Case No.DCCC 758/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5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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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劍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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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4年10月10日下午3時0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Fontaine LAI Ting Wa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黃盧律師行律師Mr Damy LOU Iok Kuo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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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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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17.08克混合劑含9.54克海洛英鹽酸鹽。

2.案情如下:2014年6月9日上午接近11時的時候,警員在港島筲箕灣,見被告在街上形跡可疑。警員將被告截停及對他作出搜查,在被告手持的一張報紙內找到一個煙盒,內有兩包毒品,其中一包有五十七小包海洛英毒品,重12.92克含7.19克純度的海洛英鹽酸鹽,另一包毒品則有四十小包海洛英毒品,共重4.16克含2.35克純度的海洛英鹽酸鹽。全部毒品合共起來重17.08克含純度達9.54克的海洛英鹽酸鹽。警方估計,這些毒品市值是港幣七千多元。被告被捕時,身上有五千多元港幣。

3.在警誡下,被告說他在當日早上九時左右,在灣仔地區從一名男子那處買來這些毒品,他用了10,000元。他說買這些毒品是作自用的。

4.被告今年53歲,1983年至2009年有二十二次定罪的紀錄,涉及多項罪行,但沒有販毒的定罪,不過其中有五次是管有危險藥物。

5.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有中三教育程度,現在和母親、妹妹及一名17歲的女兒同住。被捕前,被告任運輸散工,月入四五千元。律師指,被告一向有毒癮,他今次管有涉案的毒品是又食又賣。案底顯示,被告1992年首次有藏毒的案底,要進戒毒所戒毒,直至到2007年,他犯上第五次藏毒罪。多年以來,被告須數度被送入戒毒所戒毒。由此可見,被告是有毒癮的,他吸毒已有一段時間,食毒品的數量亦不會太少。律師說,被告管有今次涉及的毒品,可算是一半食、一半賣。但被告承認,他並沒有確切分出甚麼數量是作自己食用的、甚麼數量是作販賣的。被告在被捕時對警方說,他剛從一名男子買來這些毒品,是作自用的。不過,他在庭上則透過律師說,這些毒品是既作販賣、又作自用。

6.被告過往有多項案底,但從無販毒紀錄。他在1992年至2007年期間,有多次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亦到過戒毒所戒毒多次。本席接納被告的說法,他管有案中的毒品是既作販毒、也作自用。從被告的案底看來,他是一名有多年毒癮的癮君子,他服用的毒品數量不會太少。他透過律師說有一半毒品是作自用、一半作販賣,這說法雖然籠統,但不算偏離現實,控方並沒有證據可以推翻被告的說法,本席因此會給予被告額外的判刑扣減。

7.按上訴庭在周俊生案(CACC 135/2001)定下的判案原則,販毒者打算將少部分毒品作自用,可得大約百分之十的額外扣減;若是差不多全部作自用,可得的額外扣減則多至百分之二十五。

8.在本案中,本席認為,按被告的說法,他可得的額外判刑扣減應為百分之十五。本案涉及的毒品是9.54克純度的海洛英鹽酸鹽。被告過往沒有販毒紀錄,本席將原本的判刑起點定為四年九個月監禁,並會給予被告百分之十五減刑,作為他自用毒品之說,另外亦因他認罪,給予他三分一之判刑扣減,因此最後判被告入獄32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