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妙兒

Case No.HCMA 502/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0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0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6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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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蔡妙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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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4年11月11日
判案日期 : 2014年11月1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11月12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蔡妙兒在特委裁判官蘇啟昌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1)條。她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指稱上訴人駕駛汽車,由直路右轉入支路時,撞到對面行車線騎單車的第一證人。

4.直路為屯門良運街。良運街為兩線雙向行車,每邊一線,上訴人與第一證人各自在良運街相反方向行駛。有關之路口為良運街與良德街交界。良德街在第一證人行車線左邊,上訴人行車線右邊。當第一證人騎行至良德街路口約個半車位前,他見上訴人在對面線,時速20 公里。上訴人沒有打指揮燈,第一證人估計上訴人會直駛。當上訴人距離第一證人約4 米時,上訴人突然向右傾,亮起指揮燈。第一證人見上訴人很驚,沒有剎車。第一證人立刻剎車,扭左閃避,仍發生踫撞。第一證人和單車撞向上訴人車頭蓋,再撞向擋風玻璃,繼而跌在地上。第一證人起身,手腳擦傷,左手腕有骨折。

辯方案情

5.辯方沒有傳召任何證供。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考慮辯方對第一證人證據的質疑。第一證人指汽車車頭中央撞到他,但辯方就質疑是汽車左車頭撞到他。裁判官觀察汽車損毀照片,指與第一證人證供沒有實質分別。

7.第一證人的繪圖(證物 P6號)顯示汽車轉入良德街時,進入了反方向行車線。辯方指這並不尋常。裁判官指這非不可能。

8.辯方指當第一證人見到私家車右轉時,他不應剎停單車;若他繼續行駛,極其量是單車車尾被撞到。裁判官認為問題是上訴人沒有察覺單車,其駕駛態度明顯低於合格、謹慎、專心專注司機應有的駕駛態度,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9.上訴理由指裁判官沒有適當處理辯方上述三點質疑。

討論

10.宏觀而論,本案案情非常明顯:上訴人欲作90 度右轉,需要橫過第一證之行車線。而第一證人享有其行車線之優先使用權,上訴人應讓第一證人先行,以免發生踫撞。無論第一證人是否剎車,他享有先行權。若他剎車則極其量車尾被撞,根本不構成任何辯解。而私家車究竟車頭何處碰撞,或私家車轉入良德街時是否錯誤進入相反行車線,與本案整體及核心案情根本無關痛癢。

11.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轉聘袁國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