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
案情撮要顯示,事發當天,警員在一路障截停被告人所乘坐的一輛的士。在被告人乘坐的座位前地上,警員看見一白色環保袋。及後,警員進一步搜查此一白色環保袋。在其內,警員撿獲138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這些「冰」毒的市值零售價約102,000元。被告人現承認白色環保袋內的「冰」毒是供販運之用。
在求情過程中,黎大律師講及若被告人成功運送這些「冰」毒的話,他是會獲得少量毒品作報酬,即少量「冰」毒是自用的。若在本案中少於10克的話,本席相信判刑是不會有任何的分別。
被告人現年是25歲,完成中三教育,除有一次盜竊刑事紀錄外,沒有其他刑事紀錄。在求情過程中,黎大律師亦呈上被告人、父母及姨丈的求情信,父母及親友都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人。本席明白父母的感受,當然他們都是出於愛子之心,希望法庭能夠予以輕判,但是本席受制於上訴庭所定下的量刑指引。另外,假若本席輕判的話,只會令販毒集團利誘更多無知的青少年加入這些非法的勾當。
就販運 138 克「冰」毒,根據上訴庭所定下的指引,量刑的起點應該是11 年的即時監禁,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本席信納在現階段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Bin Kei Chi(CACC 181/2005)一案中所講及的情況後,再沒有其他的求情理由可作進一步的扣減。
基於以上所述,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判處七年四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