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52/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November 2014.
1. 申索人經其董事盧健忠先生(下稱「 盧先生 」)在一宗小額錢債審裁處(下稱「 該審裁處 」)案件編號2014 年第22219 號(下稱「 該案件 」)向被告人提出申索。申索人在其日期為2014 年6 月16 日的申索書(下稱「 該申索書 」)指稱,自2014 年5 月1 日起,被告人委託申索人清洗碗碟及厨具,但在2014年6月4日突然終止合作,並拒絕繳付2014年6月1日至4日之洗碗費及雙方所簽署的合約(下稱「 該合約 」)第16-17條所訂明的1個月代通知金。因此,申索人在該案件向被告人提出申索,追討(1)2014年6月1日至4 日之洗碗費港幣8,500 元 ÷ 30 x 4 =港幣1,133 元和(2)該合約第16-17 條所訂明的1 個月代通知金港幣8,500元,合共港幣9,6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