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59/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November 2014.
2. 2014年7月9日傍晚時份, 一隊警務人員在新界元朗朗屏邨喜屏樓執行職務。被告人的住所是在該大廈2字樓的其中一個單位。在當天下午約6時, 被告人從他的住所走出來, 行向電梯大堂, 警員亦同時間走向他。當被告人發現警員時, 他即時轉身, 意圖返回住所之內。警員感到被告人的行為可疑, 於是截停並搜查他。警員在被告人的右邊褲袋內找到一個小包裝膠袋, 內裡載有後經證實為內含0.12克海洛英鹽酸鹽的0.16克混合劑(證物1)。在警誡下, 被告人聲稱這些毒品是供他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