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鵬

Case No.DCCC 763/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6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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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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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4年11月19日上午10時15分
出席人士: 楊剛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定匡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Lee & Co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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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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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販運毒品。2014年7月6日凌晨約1時,一輛私家車停泊在九龍鑽石山志蓮道3號志蓮淨苑外,司機座位上的被告見到警察時神色慌張,並想驅車離開,警員於是上前截查,該車的前排座位上有一個膠袋,內藏10包用透明可再封膠袋載著的白色粉末(後知為內含0.4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冰毒”)的0.46克晶狀固體及內含76.91克氯胺酮的88.37克粉末,被告的身上有2部手機及現金$6,400。

2.被拘捕及警誡下,他說該批氯胺酮是自用的。在後來的錄影會面中,他說每天吸食約$200至$300元氯胺酮,被捕前在車上也曾吸食。

3.警察估計該批冰毒及氯胺酮巿值分別為$206及$11,135。

個人背景及求情

4.被告在下星期便滿23歲,中五程度,被捕前兩個月開始失業,之前任散工,月入約$12,000至$13,000。父母已分開,他的兄長與父親同住,他則與母親及11歲妹妹同住,他是家中經濟支柱。他有5項刑事紀錄,包括兩項管有毒品,但沒有販毒前科。他干犯本案是因為想揾錢幫補家計。

判例考慮

5.上訴庭在律政司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案例就販運氯胺酮的量刑定出指引,涉及50至300克者刑期為6至9年監禁。

本案判刑

6.由於冰毒的份量很少,所以不會影響判刑。本席以6年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4年,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這是他的判刑。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