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霞 對 康華苑業主立案法團
Case No.HCSA 34/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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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3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4年第3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3年第4757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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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本案涉及一宗樓宇漏水的訴訟,而案件的關鍵是漏水的源頭。 3.經過5天的聆訊後,朱婉儀暫委審裁官作出事實的裁決,裁定原告人不能成功舉證她的樓宇內的漏水是大廈公共喉管的破損所造成的。故此,暫委審裁官撤銷原告人的申索。 4.在長達17頁的裁決理由書中,暫委審裁官詳細考慮並分析了本案的證供,最後作出有關的事實裁決。在過程中,暫委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 5.本案涉及事實的裁決。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8條的規定,因為本案的上訴不涉及法律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原告人不可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索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