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2411/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November 2014.
1. 本申請為第二申請人楊雪華女士就土地審裁處法官李運騰於土地審裁處案件LDBM 33/2010在2014年3月23日的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在該判決中,李運騰法官裁定第一申請人沒有授權第二申請人展開及進行LDBM33/2010的訴訟,因此頒令剔除第一申請人為LDBM33/2010的一方。由於在較早前法庭經已判決申請人在LDBM33/2010中敗訴,並頒令申請人支付第二、三及五答辯人的訟費,訴訟各方(包括第二、三及五答辯人) 均同意剔除第一申請人的實際意義是免除她就LDBM33/2010的訟費之責任。同時,李運騰法官裁定第二申請人須支付第一申請人剔除申請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