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71/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2. 雙方同意受害人在案發前並不認識上訴人。案發日期為2013 年5月4日,案發地點為元朗宏利街咪錶停車場。受害人在現場參與車會安排的活動,當時現場大約有三十至四十人。受害人突然聽到他的朋友「熱狗」與一位稱「阿哥」的人發生爭執,受害人便上前勸阻。但「阿哥」反駡他,並大叫一聲,然後有一班人跑過來。有超過十名男性包圍著他,其中有人用手叉向他的頸,他撥開該人的手後隨即致電報警。在他致電報警期間,仍有人推撞他,所以他跑開。他跑了十至二十秒,大概四十呎的距離。期間該批人士的其中四至五人衝向他,當中包括上訴人。受害人一邊跑,一邊回頭望著那些人,期間他的後腦被人以物件用力打了一下。受害人形容上述四至五人對他「拳來腳往」達五至十秒,當中包括上訴人。受害人指他用雙手保護頭部,其後跌倒在地上,不久後他就昏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