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進傑

Case No.HCMA 671/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7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67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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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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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4年3月25日及2014年9月18日

裁判日期: 2014年9月1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11月24日

判案理由

1. 經審訊後,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暫委裁判官許俊聲裁定一項「傷人」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第19 條。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已判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被撤銷,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2.雙方同意受害人在案發前並不認識上訴人。案發日期為2013 年5月4日,案發地點為元朗宏利街咪錶停車場。受害人在現場參與車會安排的活動,當時現場大約有三十至四十人。受害人突然聽到他的朋友「熱狗」與一位稱「阿哥」的人發生爭執,受害人便上前勸阻。但「阿哥」反駡他,並大叫一聲,然後有一班人跑過來。有超過十名男性包圍著他,其中有人用手叉向他的頸,他撥開該人的手後隨即致電報警。在他致電報警期間,仍有人推撞他,所以他跑開。他跑了十至二十秒,大概四十呎的距離。期間該批人士的其中四至五人衝向他,當中包括上訴人。受害人一邊跑,一邊回頭望著那些人,期間他的後腦被人以物件用力打了一下。受害人形容上述四至五人對他「拳來腳往」達五至十秒,當中包括上訴人。受害人指他用雙手保護頭部,其後跌倒在地上,不久後他就昏迷了。

3.盤問時,受害人指他由被人叉頸到他跌在地上,為時超過二分鐘。當中由他見到那四至五人衝過來打他到他跌在地上,為時不多於三十秒。受害人表示他經治療後出院,並獲批四天病假。在2013年6月18日,受害人在認人手續中認出上訴人乃襲擊者之一。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了一名辯方證人。辯方證人指他當晚在案發現場跟上訴人傾談期間,聽到約十多米的遠處傳來爭吵聲,上訴人提議離開。辯方證人於是乘坐上訴人駕駛的車離開,到元朗大馬路下車回家。

裁判官的裁決

5.裁判官正確地指出這是「一對一」的案件。裁判官不接納辯方證人的證供,在裁斷陳述書指:

“案發現場為一咪錶停車場,會有足夠的照明設備,以使駕駛人士可使用該停車場。被告人與車會的其他會員選擇在該處進行活動,亦可見該停車場有充足照明,使他們可在該處進行活動。

控方證人在跑離該批人士及致電報警的十多二十秒期間,有不斷回頭後望,望向追向他的人。……”

6.裁判官於是接納受害人的證供為實,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7.上訴時,辯方最主要的上訴理由是指裁判官錯誤地指案發現場光線充足,因此錯誤接納受害人辨認上訴人為襲擊者的證供,導致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林大律師指在審訊時,控方並沒有詢問控方證人及辯方證人關於現場燈光是否充足,但在裁決時裁判官以他的推測而作出事實的裁決,在沒有證供的支持下裁定當時現場的燈光是充足的。再加上在案發前,上訴人是不認識受害人的,而在受害人所形容的過程中可以反映出這是一宗「瞬間一瞥」(a fleeting glance)的案件。正如在R v Turnbull [1977] 1 QB 224案中的大法官Lord Widgery CJ 在判詞第229頁第H行開始,論述了以下的基本法律原則:

“ … When, in the judgment of the trial judge, the quality of the identifying evidence is poor, as for example when it depends solely on a fleeting glance or on a longer observation made in difficult conditions, the situation is very different. The judge should then withdraw the case from the jury and direct an acquittal …”

8.林大律師因此指裁判官應該考慮控方證人有可能是誠實,但錯誤地認錯人,但裁判官沒有考慮這一重點。

9.本席同意因以上的理由令到定罪不穩妥及不安全,因此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被撤銷,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湛耀強律師行轉聘林嘉仁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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