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昇
|
HCMA 55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5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742號) 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承認兩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後者在他承認前兩項控罪後、裁判官押後索取報告,擔保期間干犯。上訴人就每項控罪被判3 個月的入院令,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的上訴,已被駁回,以下是理由。 2.案情指上訴人因送貨到一貨倉附近的物流公司而喜歡上該公司的女接待員,並要求她做其女朋友,但遭拒絕。他在控罪 (1)和 (2)的兩日,以筆在貨倉牆上分別寫上以下字句:
3.期後,上訴人認罪後擔保期間在該公司的貨物起卸區等候及要求女接待員一同外出吃飯,再遭拒絕後,一直在該處徘徊,並隨女接待員在職員穿梭巴士站登上巴士,坐在她身旁,捉着她的手臂叫她「跟我返屋企啦」,令致她受驚報警求助。 判刑上訴 4.裁判官參考了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內容及建議,所以頒佈3 個月的入院令(見裁斷陳述書第 5 段),上訴人就判刑上訴,在庭上提出以下理據:
5.而根據答辯人的陳詞,答辯人指上訴人現在面對的首兩項控罪,最高的監禁期是10 年,控罪 (3)的最高監禁期則為6 個月,而3 個月的入院令,在上訴人的情況及控罪的嚴重性來說,是合適的判刑。答辯人續指,3 個月的入院令將在11 月25 日完成。本席認為3 個月的入院令並不較有關罪行本可判處的刑期為長,而裁判官是根據精神科醫生報告的內容,採納了專家的意見,認為視乎上訴人個人的情況,這個入院治療是合乎上訴人的整體利益,同時亦考慮了控罪的性質、嚴重性,兼顧到上訴人的背景才作出這項命令。本席在庭上觀察到上訴人仍是胡言亂語,就有關控罪而言,認為這是個合適的命令,刑期長短亦是合適的。上訴判刑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孔慶碩大律師代表(只限於協助法庭)。 |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55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