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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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8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和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38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1675號) ----------------------------
判案書 1.今年6 月,上訴人被判一項「無合理辯解沒有向控煙辦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名成立[1],罰款2,000 元,他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2.根據控方證據,去年12 月6 日晚約10 時半,控方第一證人(控煙辦督察)和其隊員進入元朗安寧路信運遊戲機中心巡查 ,他們都穿上控煙辦的黑色背心制服,胸前掛著證件。控方第一證人見上訴人在玩遊戲機,也在吸煙。控方第一證人上前表露身分,要求上訴人出示身分證準備票控。上訴人表示被人偷了銀包,身上沒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控方第一證人報警,警員到場查問後,上訴人終於出示身分證。 3.上訴人承認當時正吸煙,他辯稱當控方第一證人拍他表露身分時,他要求對方出示證件,對方沒有出示反要求他出示身分證。上訴人聲稱左眼完全失明,右眼只剩0.5%視力,所以看不清楚控方第一證人制服上的字,加上後者拒絕出示證件,他覺不合理而假稱遺失了身分證。 4.特委裁判官蘇啟昌(「以下簡稱裁判官」)知道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控方須舉證令他肯定上訴人犯法,同時不可以比較那一方可信,他提醒自己必須小心謹慎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 5.裁判官指控方證人作供清楚肯定,誠實可靠,沒有迴避,接受他是可信證人。特委裁判官指上訴人聲稱視力極度有限但卻能夠玩電子遊戲機,實不可信。其次,證供顯示上訴人的朋友見到控煙辦人員便四散離開,上訴人不可能不知。既然上訴人知道該中心安裝了閉路電視,裁判官認為他不即時要求警員翻查閉路電視記錄不合理。裁判官接受控方第一證人所講,上訴人拒絕出示身分證,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定罪上訴 6.上訴人重複審訊時的辯解理由,指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表露身分,所以他拒絕出示身分證。他重申當時有吸煙,只是不信對方的身分。上訴人聲稱視力只剩0.5%但卻仍能玩遊戲機實匪夷所思。就算控方證人真的拒絕出示證件,為何上訴人要假稱違失身分證?本席認為他的講法殊不合理,不接受這些上訴理由。 7.這是單對單的情況,裁判官知道必須分析有關證人的證供才決定證人是否可信。同時,裁判官警覺必須小心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據。 8.裁判官親身觀察證人的表現,決定證人是否可信應較本席準繩。他知道有關的原則,也謹記控方負責舉證,本席相信他正確處理證供。裁判官最後決定接受控方證人的證供,本席認為合理,沒理由干預。 9.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定罪穩妥,現駁回上訴。 判刑上訴 10.上訴人表示現在失業 ,靠綜援生活。他呈上今年5 月至9 月獲批綜援金的通知書,扣除租金津貼後,5 月綜援金約500 元,6 月綜援金約5,500 元,7 月綜援金約7,400 元,8 月綜援金約5,500 元,9 月綜援金約3,300 元。 11.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只在警員表示懷疑他是被通緝人士才肯交出身分證 ,公然挑戰執法人員的權力,毫無悔意,所以判罰2,000 元。考慮到他靠綜援過活,准他分10 期支付,每月200 元。 12.本席認為判刑完全合理,不過,裁判官相當寬大,10 期繳付罰款,盡失懲罰作用。基於以上所講,本席現駁回判刑上訴。 13.控方申請訟費,理由是上訴人的上訴沒有好的成功機會,考慮過整體情況,本席認為他應付訟費。現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3 條命令他付訟費2000 元。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