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容子祥

Case No.HCCC 143/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4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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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容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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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4年12月5日上午10時32分
出席人士: Mr H Y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Monica CHOW Wai Choo,由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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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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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分別是133.98克和313.47克氯胺酮。

2013年12月14日下午近二時,海關人員在觀塘成業街成運工業大廈執行職務,當時關員見被告人進入3樓2A6室,二十五分鐘後,被告人離開2A6室,手上拿著黑色手提包,關員截查他發現涉第一控罪的二十六包「K仔」在手提包內,再用搜獲的鎖匙進入2A6室,再在寫字檯兩個抽屜發現涉第二項控罪的十九包「K仔」,還有大量可再封膠袋和三個磅。根據海關資料,這些氯胺酮的零售價約65,000元。

被告人今年34歲,受教育至中三,以往曾做多份工作包括運輸。因為他為人單純,時常被僱主和朋友佔便宜,又曾替朋友借錢而欠債,他在去年6月失業後,得朋友介紹認識一名叫Max的人,該人安排他租用涉案單位,並指示他運送毒品,每次可得1,500元。被告人母親和家人呈上求情信,透露被告人生性單純,但為人善良,希望本席輕判。被告人來信表示知錯,因一時貪心犯案,現在深感後悔,他會在獄中讀書。

販運氯胺酮是嚴重罪行,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以本案的總重量而言,刑期應為監禁十年半,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

第一項控罪以七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四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四年零八個月。第二項控罪以九年零兩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一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一個月。

本席命令第一項控罪刑期的其中11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兩罪共須入獄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