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炳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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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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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在同一天發生的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4年2月26日早上八時半左右,警員在大角咀福澤街興旺大廈12樓看見被告從4號室行出來,向著樓梯間走去。警員在梯間截查被告。 3.警員在被告的褲袋找到一個紅色利是封,內有:
4.後來警員押解被告返回4號室1號房。被告用鎖匙打開1號房房門。 5.警員在1號房內的桌上找到一個膠盆,盆內總共有269粒膠紙包裝的毒品,共有58.28克混合劑,內含42.33克海洛英鹽酸鹽。 6.在同一桌上,警員亦找到:
7.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864多港元、人民幣$160元以及三部電話。 8.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9.警方專家估計涉案的毒品市值約為$49,023元。 求情理由 10.辯方律師呈上一份書面求情陳詞。被告現年59歲,中四程度。有別於認證經歷口供(見第4段被告聲稱被捕時無業),辯方聲稱在2011年至2014年初,事發之前,被告是一名中港貨車司機,月入港幣$15,000元。被告在2004年結婚,育有一名9歲兒子。被告太太患有抑鬱症,兒子則有過度活躍症。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辯方說被告原本有一個幸福小家庭,事件令被告和家人分開。辯方亦呈上被告兒子給被告的父親節卡、被告自己和被告太太撰寫的求情信。在庭上,辯方亦呈上基督教新生協會總監鄭牧師的求情信。 11.被告坦白認罪,被捕後和警方合作。被告因為妻兒受苦而感到心痛。辯方聲稱被告只是一念之差而犯案,這是被告第一次干犯涉及毒品罪行的案件。辯方亦說被告是真心改過,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 判刑 12.被告在他的認證經歷口供聲稱自己在1976年開始吸食海洛英,而且獨居於涉案單位。被告在1985年6月開始有定罪,總共有二十項定罪。1992年因為有六項打劫罪,在高等法院原訟庭被判入獄4年。2009年因為管有侵權物品而被判入獄6個月。被告在2013年4月27日出獄。 13.雖然被告說自己從1976年開始吸毒,但被告並沒有涉及毒品的定罪。今次是被告第一次因為販毒罪而定罪,但並不是被告第一次犯法,被告亦有入獄的紀錄。被告在2004年結婚,兒子在2005年出生,被告根本曾經感受到和家人短暫分離的苦楚,亦應該知道太太和兒子亦會因為被告犯罪而受苦。 14.經濟原因要賺快錢永遠不是干犯刑事罪行的求情理由。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因為太衝動沒有想到後果,心中只想賺多些錢而販毒。這些都不是求情理由。以被告的犯罪紀錄、以被告說他曾經賣翻版物品,這都是顯示被告根本一心想鋌而走險。這是被告的選擇,但亦禍連家人。被告愧對被告兒子在父親節卡上的心意。被告太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向她立下毒誓改過自新,不再做犯法的事,本席希望被告能夠真的兌現他對太太的承諾,否則變相會再傷害自己的太太和兒子。 15.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被告亦深知這樣會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 16.上訴庭已經頒下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一般而言,10克以下者,刑期是兩年至五年;10克至50克則是5年至8年。 17.第一項控罪涉及3.96克海洛英鹽酸鹽,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兩年。第二項控罪涉及42.33克海洛英鹽酸鹽,雖然本席可以在某種情況下超出區域法院的刑期規限,即是超過7年作為判刑的基準,但本席打算寬大處理被告。因此本席不以七年半,而以7年作為第二項控罪的刑期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56個月。本席亦考慮到整體判刑原則,而且兩項控罪的總海洛英的份量是46.29克。本席亦打算寬大處理,把兩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5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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