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必德

Case No.DCCC 930/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3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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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必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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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4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Ivan SH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律師Mr Erik LO Chi-mi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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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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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警方截停搜查揭發的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涉及毒品是140克固體內含73.9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晚十一時許,兩名巡警在沙田富健街一帶巡邏時看見被告人與兩名男子從的士下車,四處張望,形跡可疑,於是截停他們。警員在被告人攜帶的一個袋中搜出本案毒品(一包毒品)。

3.被告人在警誡下向警察表示他知道不應該拾起那包氯胺酮,他只是想拿去自用,要求警員給予機會,還說不會再接觸毒品,知道自己錯了。有關的毒品市價大約一萬七千多元。

4.被告人現年23歲,過往有2項刑事紀錄,一項是2009年因為管有第一類毒藥被法庭罰款1,500元,另外一項是普通襲擊。

5.求情方面,辯方律師並不多言。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家庭狀況、職業,然後向法庭指出這類罪行的判刑指引–販運50克至300克的判刑考慮是6至9年監禁。根據辯方求情的內容,似乎辯方不再倚賴被告人在現場向警方說把那些毒品帶回去自用,因此本席向辯方清楚查詢。辯方律師向法庭清楚表述不倚賴這一個情況,因此法庭可以悉數把73.9克毒品視作販運用途去考慮判刑。

6.如果辯方爭議這一點的話,以當時的情況而論,本席也會裁定被告人管有這些73.9克毒品是悉數作為販運用途。因為以當時的情況而論,他們乘坐的士到達那地方,根據被告人所說是去見一位朋友及消遣。管有這些毒品,再和朋友去消遣,很明顯不會把這些毒品帶回家。但法庭不再需要為此作出裁決,因為辯方已經向法庭表明立場,法庭可以悉數視有關毒品是作販運用途。

7.根據有關判刑指引–73.9克毒品,本席會以6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刑是4年2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