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文光

Case No.HCMA 183/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8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8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8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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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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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14年10月31日
判案日期: 2014年10月31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 2015年1月5日

判案書

1.今年3 月,上訴人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1],被判入獄兩個月,上訴人原本只就定罪提出上訴。

2.案件於8 月27 日聆訊,上訴人表示身體不適,希望改期。同時,本席得悉上訴人也希望就判刑提出上訴,所以批准將聆訊押後至10 月14 日,讓他考慮申請延長期限就判刑上訴。

3.當天,上訴人表示欲申請法律援助就判刑提出上訴,應本席邀請,法律援助署人員到庭表示須要1 個星期考慮批核,案件再押後至10 月31 日。

4.最終,上訴人獲法律援助,就判刑上訴,而他繼續就定罪上訴。

定罪上訴

5.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後,駁回定罪上訴,理由如下。

6.事源去年12 月31 日,下午約3 時半,上訴人在港鐵太和站1 號月台與同案第二被告人[2]相遇,他突然粗言穢語指駡對方,並拳打對方右眼和面部。第二被告人還手,拳打上訴人鼻和背,途人見狀報警,其後兩人被拘捕。

7.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承認控罪和同意案情,裁判官徐綺薇認為上訴人認罪的過程沒有含糊,案情也支持控罪,最後考慮了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和他的求情後[3],以3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 個月,最後判上訴人入獄兩個月。

8.上訴人提出3 項理由,他指控方案情內容模糊 ,他不明白。當時代表律師沒有詳細解釋案情,而他因早一晚失眠,認罪時沒有留心聽清楚法庭傳譯主任宣讀案情。他又指當時可能心急趕交租,想快點解決事件。

9.根據錄音謄本[4],有關案情當庭宣讀,上訴人清楚表示同意案情。謄本顯示,在判刑後他向裁判官表示律師曾表示刑期不會超過一個月[5],裁判官要求當值律師接見上訴人,後來再沒有要求。

10.本案案情簡單,當時傳譯主任已向上訴人宣讀,沒有任何跡象上訴人被威迫,誤導或誤解而認罪。謄本顯示他其實不滿判刑,他提出的定罪上訴理由牽強,本席不接受,現駁回定罪上訴。

判刑上訴

11.上訴人指因與懲教署之間發生誤會,沒有同時提出判刑上訴,希望本席批准延長期限。答辯人不反對上訴人的申請,本席考慮過情況後批准上訴人逾期上訴。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後,判上訴得直,上訴人可即時獲釋,現頒布理由。

12.上訴人代表王熙曜大律師提出兩項上訴理由,本席認為可一併討論如下:

13.王大律師指上訴人有精神問題,包括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和有限智能[6],裁判官為阻嚇上訴人再犯而判監原則上犯錯。王大律師指上訴人須要治療而非阻嚇,裁判官以3 個月為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14.根據精神科醫生報告,上訴人自1996 年已診斷患人格障礙症,學習能力遲緩。以往10 多年,他多次犯罪,其中包括暴力罪行如「藏有攻擊性武器」、「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受傷」和「普通襲擊」等等。醫生指他為人暴躁,經常進出精神科病院。檢驗期間沒有精神病徵狀,問題是經常不依期覆診。

15.2007 年11 月因普通襲擊罪服刑完畢後沒有再犯暴力罪行,直至2013 年11 月再因普通襲擊罪判監14 天。

16.本席同意上訴人以往的犯罪紀錄實令人擔心,裁判官判阻嚇性刑罰實無可厚非。兩位精神科醫生認為上訴人不須住院,但強調他必須繼續治療和準時覆診。廖醫生更建議他受感化官監管,確保準時覆診。

17.本案情況特別,上訴人不識第二被告人,案發前兩人沒有爭執,更沒有任何刑事動機,打鬥明顯是因上訴人的精神問題而起,可惜上訴人始終沒有解釋打人的原因。基於上訴人的紀錄,裁判官強調阻嚇性刑罰實合情合理。

18.不過,考慮到上訴人自2007 年底至2013 年底沒有再犯暴力罪行,至2013 年11 月再因普通襲擊判監。今次犯案多半是沒有準時覆診,忽略自身情況所致,加上案情並不嚴重,本席認為判刑可以從寬,裁判官用3 個月為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19.基於上文的分析,本席裁定判刑上訴得直,考慮到上訴人因本案已被羈押近1個月,現改判他同樣長度的刑期,讓他即時獲釋。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申請(逾期)判刑上訴,由陳仲濤律師行轉聘王熙曜大律師代表。

定罪上訴,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公安條例》第25 條。

[2] 第二被告人同意簽保守行為,主任裁判官在2 月28 日判他自簽300 元守行為12 個月,控罪撤消。

[3] 主任裁判官於在2 月28 日將上訴人還押小欖精神病院檢驗其精神狀況。

[4] 上訴文件冊第24頁,K至M行。

[5] 上訴文件冊第25頁L行至26頁C行。

[6] Dis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with borderline intellig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