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觀峯及另一人 對 馬向榮及另一人

Case No.HCSA 62/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 6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4年第62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3年第41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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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索人 (答辯人) 李觀峯  
第二申索人 (答辯人) 黃詩琪 (WONG SZE KI REBECCA)  

第一被告人 (上訴人) 馬向榮 (MA HEUNG WING)  
第二被告人 (上訴人) 文泳心 (MAN WING 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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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5年1月14日
發出判案書日期: 2015年1月16日

案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兩位被告人不滿杜潔玲審裁官在2014年5月26日判他們敗訴的裁決及2014年10月30日維持原判的覆核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本案涉及一宗屋宇漏水的糾紛。在2014年12月31日的裁決理由書中,審裁官正確地列出以下的爭議點:

(一)滲水源頭是否源自被告人的單位或其所屬的喉管?

(二)如是的話,申索所索償的損毀是否由該滲水源頭所引致?

(三)如是的話,合理的賠償金額是多少?

3.經過一天的聆訊及三天的覆核聆訊,審裁官考慮了本案所有的證供,對兩位被告人作出不利的裁決。

4.在本申請中,兩位被告人投訴審裁官的裁決對他們並不公平。他們堅持自己沒有做錯,及原告人的證人多次向法庭說謊。

5.可是,涉及以上三項爭議點的裁決均是事實的裁決。本案有充份的證供支持審裁官的裁決。在作出有關的裁決時,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的錯誤。

6.因為在高等法院的上訴可能涉及高昂的訟費,《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對該處的上訴有更嚴緊的限制。根據條例第28條的規定,除非上訴涉及法律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否則受屈的一方不可針對審裁處的命令提出上訴。

7.因為本案的裁決是一項完全涉及事實的裁決,兩位被告人不可針對杜潔玲審裁官判他們敗訴的裁決提出上訴。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法官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