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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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2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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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警員在街上截停搜查發現毒品的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涉及毒品是28.1克粉末,內含19.9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凌晨3時50分左右,警員在九龍旺角上海街巡邏時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警員在被告人手袋裡發現由兩個可再封膠袋包裝的本案毒品。被告人在警誡下向警員表示:「啲『K仔』我幫人帶嘅。」當時被告人身上有4千7百多元現金。 3.被告人現年27歲,過往有一項刑事紀錄。被告人在2014年8月26日因管有危險藥物被法庭判處4個月監禁,緩刑12個月。換句話說,被告人這次認罪也導致她違反了這一項緩刑令。 4.辯方律師詳盡地介紹了被告人的背景、婚姻狀況、過往經歷。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在很年青的時候結婚並誕下一名女兒,後來丈夫離她而去,輾轉之下認識了現時男朋友並受他的壞影響而染上吸毒習慣。辯方律師更指出被告人這次犯案是受到男友的指使,他要被告人當晚購買毒品後到時租酒店一同共用。 5.本席對這個講法抱懷疑的態度。就本案而言,涉及的毒品份量一點也不少(28.1克毒品),如果他們是要買一些毒品到酒店共同享用的話,本席不認為他們需要買這麼多毒品。懷疑歸懷疑,本席不打算在此深究這一個說法,因此把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接納辯方這一個說法。 6.被告人呈遞了自己撰的求情信,也有她姐姐和前夫撰寫的求情信,而本席也有機會審閱這些求情信。就求情方面而言,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 7.這一類罪行在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考慮刑期是4至6年監禁。就本案的毒品份量而言,本席首先以4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部分毒品作自用,本席先扣減6個月監禁至4年,認罪再獲得三分一的扣減,刑期減至32個月監禁。 8.至於被告人違反緩刑令一事,本席相信當法庭在2014年8月26日頒下緩刑令時,法庭有警告她如果在這個時段裡再犯事,這4個月監禁是需要執行。但是被告人在9月7日(即大約兩星期後)便 干犯一宗更嚴重罪行,在此情況下本席完全看不見任何理由不需要執行這4個月監禁。根據有關的法例,當法庭執行緩刑令的時候,兩項刑期需分期執行,除非有特殊的情況。本席聽過辯方律師的求情說話,但看不見有任何這方面的特別情況,因此需要執行這4個月監禁,但與本案所判的32個月監禁作分期執行,總期刑為3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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