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38/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December 2014.
1. 如果法庭能夠接納控方污點證人的證供,本席認為已經足以構成兩項控罪的基礎元素。其實觀乎整件事,根據控方污點證人的證供,被告是擔任主謀的角色,拼湊所有關於第一項、第二項控罪的組件,可以了解被告在盜竊及入屋犯罪的整體犯案手法。但本席亦同意辯方大律師所述,這位污點證人的證供是難以令人接受。辯方大律師亦列舉了好多例子,譬如被告人在甚麼地方教他打破玻璃、有甚麼人在場,另外犯案入屋、到金鋪之後,他們回到哪個地點,另外事後將犯案工具放於甚麼地方或那些工具在哪裡出現,另外便是當這位證人拿著一件金器給被告母親時是怎樣的情況,以及有多少件金器被這位證人及阿添拿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