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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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6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14 年第 260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4 年第 219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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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席前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盜竊」罪,第二項是「欺詐」罪。沈法官判處申請人20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兩項控罪都是涉及申請人騙取綜援。第一項控罪是指申請人在1996年3月1日至1999年12月20日偷取了政府$334,758。第二項控罪是指申請人在1999年12月 21日至2008年6月28日欺騙了政府 $827,971綜援金。申請人被控兩項不同控罪的原因是「欺詐」罪在1999年7月才正式成為法定罪行。 3.申請人欺詐的手段是在申領綜援時沒有披露他和妻子就業的入息。他們均有工作,替某一間名為「興田」的公司售賣健康器材賺取佣金。 4.雖然申請人在多份書面陳詞中似乎是申請撤銷定罪,但申請人是承認控罪而他的申請表格是針對刑期而不是針對定罪,所以本席只是會處理刑期的申請。無論如何,申請人所提出的理據亦不可以支持他擬針對定罪的申請。申請人認罪時是有律師代表,他亦同意控方案情。在上次聆訊之後,申請人通知法庭正式放棄針對律師行為的指控,所以本席是不會處理定罪的議題。 5.沈法官是根據上訴法庭就這類控罪給予的量刑指引及申請人所承認的控罪案情作出量刑。上訴法庭的量刑指引是清楚說明在適當需要判處即時監禁的案件,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之下,涉及超過$200,000的騙取金額的適當監禁刑期是24個月以上。 6.申請人聲稱沒有佣金收入,只是獲取購買貨物的貨款的部分回扣,但根據「興田」公司的記錄,申請人和妻子所獲得的金額是$1,400,000,而申請人自己亦承認所賺得的淨額款項是$400,000至$500,000,所以本席認為本案的刑期是適當的。這兩項控罪只是涉及騙取綜援的款額,但不包括申請人所獲取的傷殘津貼額,故此控罪所指的金額是沒有出現重複計算的情況。 7.根據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申請。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代表。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