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瀚銘

Case No.DCCC 967/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6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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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瀚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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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5年1月26日上午10時3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s Janice CHEU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asarinna MAN,由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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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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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警察截停搜查發現毒品的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販運66.5克固體,內含49.99克氯胺酮,而被告人的另外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則留在法庭檔案。

2.案情透露:案發當晚7時左右,被告人在荷里活廣場行為形跡可疑,巡警於是把他截停,並在他身上搜出本案的毒品,分別用5個膠袋裝著。被告人向警方承認替別人運送這些毒品,以獲得日薪500元。警察在被告人身上找5千6百多元現金,被告人承認其中1,200元是他較早前販賣氯胺酮收到的金錢。

3.被告人現年18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頗詳盡地介紹被告人的背景、學業、工作,也向法庭道出他犯案的因由。被告人撰寫了求情信,而父母也到來法庭支持及替他撰寫求情信。簡單而言,被告人這次犯案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要“搵快錢”,因為他婆婆在內地因交通意外而受傷,他希望可以去探望她及給予金錢支付婆婆的醫療費。被告人表示知道自己所做的是嚴重錯誤,希望能盡快重返社會,重新做人。

4.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考慮的刑期是4至6年監禁。就被告人所販運的份量,其實已經是這個範圍裡的最高級別。換句話說,如果法庭以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也是無可厚非。不過,考慮到被告人的年紀、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一點,及某程度上本席也相信被告人是受到他人唆擺才犯下本案,本席在此情況下酌情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作考慮–5年9個月監禁。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刑期是46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