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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2月,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入境條例》第19(1)(b)條向本案17名答辯人發出遣送離境令。他們申請司法覆核和人身保護令,以反對該項命令。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判他們敗訴(見本案彙編[1999] 2 HKLRD 58),但上訴法庭(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訴法庭副庭長黎守律和上訴法庭副庭長馬天敏組成)則判他們勝訴(見本案彙編[1999] 2 HKLRD 516)。處長現向本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