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2715/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February 2015.
1. 原告人是一間紙品鍍膠加工服務的公司。被告人是一間經營印刷生意的有限公司。雙方從2010年起已有生意往來。原告人為被告人的印刷品進行鍍膠加工的工序(“該服務”),工序完成後,印刷品的表面留下一層膠膜,情況如一些雜誌封面一樣。原告人為被告人提供該服務,向被告人收取加工服務費。有關鍍膠費用是根據印刷品的面積、數量和所用的物料 [1] 計算。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