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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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2014年9月15日,當香港珠寶首飾展覽會在香港大嶼山赤鱲角航展道亞洲國際博覽館7號展館展覽期間,被告與兩名在逃人士首先向展覽會分判公司Adecco的職員出示名片,分別顯示為深圳雅珠珠寶公司及金太陽珠寶有限公司的職員。各人亦分別填寫登記表,以致獲發出入場證。其後,當另一名在逃人士與上述一人走近參展商EMA Hong Kong Limited,要求拿看一顆5克鑽石期間,被告亦與上述另一名男子到達EMA的攤位,後來兩名上述男子再查看一顆價值36,000美元的4.26克拉鑽石時(涉案鑽石),被告與另一名上述男子則要求看另一顆。當時職員留意到被告望著上述兩名男子,而職員亦發覺被告與其他人士並不像珠寶買家,被告更沒有留心職員對鑽石的簡介,只重複查問會否接受港幣及美金付款。此時,當查看涉案鑽石的兩名人士離開時,被告亦與另一人離開。職員檢查竟發現涉案鑽石已被另一顆假鑽石調換,職員立即截停被告。警方到場拘捕被告,並發現其電話內有與另一名在逃人士的合照,閉路電視亦拍攝下被告與兩名在逃人士一起到櫃位及登記的過程。在錄影會面警誡下,被告承認其實他並非從事珠寶業務,而只是挖土工人,他支付了200元購得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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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6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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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 2.在2014年9月15日,當香港珠寶首飾展覽會在香港大嶼山赤鱲角航展道亞洲國際博覽館7號展館展覽期間,被告與兩名在逃人士首先向展覽會分判公司Adecco的職員出示名片,分別顯示為深圳雅珠珠寶公司及金太陽珠寶有限公司的職員。各人亦分別填寫登記表,以致獲發出入場證。其後,當另一名在逃人士與上述一人走近參展商EMA Hong Kong Limited,要求拿看一顆5克鑽石期間,被告亦與上述另一名男子到達EMA的攤位,後來兩名上述男子再查看一顆價值36,000美元的4.26克拉鑽石時(涉案鑽石),被告與另一名上述男子則要求看另一顆。當時職員留意到被告望著上述兩名男子,而職員亦發覺被告與其他人士並不像珠寶買家,被告更沒有留心職員對鑽石的簡介,只重複查問會否接受港幣及美金付款。此時,當查看涉案鑽石的兩名人士離開時,被告亦與另一人離開。職員檢查竟發現涉案鑽石已被另一顆假鑽石調換,職員立即截停被告。警方到場拘捕被告,並發現其電話內有與另一名在逃人士的合照,閉路電視亦拍攝下被告與兩名在逃人士一起到櫃位及登記的過程。在錄影會面警誡下,被告承認其實他並非從事珠寶業務,而只是挖土工人,他支付了200元購得虛假名片,以致能進入會場。被告現在承認與其他三名在逃人士偷竊該涉案鑽石。 3.被告現年39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林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明白控罪及案情嚴重,其求情信亦表明後悔和自責,只因經濟壓力,才鋌而走險,家中亦有年邁父母及幼女上學,家境貧困等等。林大律師引述類同案件HKSAR v Chen Jun DCCC 966/2014,亦是利用假鑽石來行事,被發現而拘捕,該案法院以3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4.盜竊罪是嚴重罪行,本案嚴重之處顯然是被告與其他三名在逃人士是有預謀及計劃地行事,不單以假名片以獲得入場,更預備好假鑽石來行事,最終該涉案鑽石價值36,000美元被竊。若非職員機警,及時截停被告,各人可能已可全身而退,逃之夭夭,案情嚴重。 5.在上訴法院案件HKSAR v Tsogbadrakh Otgon CACC 393/2013及HKSAR v Padilla Gonzaga CACC 275/2011,兩案均涉及多人共同行事,在展覽期間偷竊鑽石,涉及鑽飾價值分別約共90,000美元及250,000港元,兩案被告分別以4年3個月監禁及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6.本案案情嚴重,考慮所有上述案情,本席認為適當地以3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½ 年監禁。另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則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6個月監禁。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被告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他使用虛假名片也為入場盜竊之用,經考慮後,兩罪同期執行亦為合適。 7.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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