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79/199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April 1999.
1. 上訴人胡麗霞女士共有兩點上訴理由。第一點:當局拒絕批准她申請用永久性的材料重建一座鋅鐵寮棚。該永久性材料建築物是建造在胡女士住宅旁側公地上。於一九八二年,房屋署寮屋管制組將在同一地方上的一座鋅鐵寮棚登記為暫准搭建物。當時給了胡女士一個號碼。該鋅鐵暫搭建築物經登記後,政府容許她的建築物存在,雖然胡女士本人完全沒有權使用這些政府地。鋅鐵暫准建築物日久失修和屋後的斜坡工程,經常會在雨季時引致雨水和山泥湧入她的暫准建築物內對生命和安全構成危險,因此胡女士希望用三合土、磚頭來重建該暫准建築物。當局反對是理所當然。胡女士亦向本庭稱:除了她本人外,還有很多其他人在附近以三合土和磚頭建成同類型的建築物。她不明白為何當局故意為難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