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麗霞 訴 房屋署及地政署

(I) 終審法院就上訴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申請上訴不批准 (II) 上訴法庭撤銷申請人向終審法院進行上訴的申請。請參閱CACV179/1998 日期: 1999年4月23日
Case No.CACV 179/199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Apr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17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1998 年第 179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行政申訴 1998 年第 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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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麗霞 上訴人
(申請人)
   
  房屋署 第一答辯人
(第一答辯人)
  地政署 第二答辯人
(第二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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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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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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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宣讀判案書:

1. 上訴人胡麗霞女士共有兩點上訴理由。第一點:當局拒絕批准她申請用永久性的材料重建一座鋅鐵寮棚。該永久性材料建築物是建造在胡女士住宅旁側公地上。於一九八二年,房屋署寮屋管制組將在同一地方上的一座鋅鐵寮棚登記為暫准搭建物。當時給了胡女士一個號碼。該鋅鐵暫搭建築物經登記後,政府容許她的建築物存在,雖然胡女士本人完全沒有權使用這些政府地。鋅鐵暫准建築物日久失修和屋後的斜坡工程,經常會在雨季時引致雨水和山泥湧入她的暫准建築物內對生命和安全構成危險,因此胡女士希望用三合土、磚頭來重建該暫准建築物。當局反對是理所當然。胡女士亦向本庭稱:除了她本人外,還有很多其他人在附近以三合土和磚頭建成同類型的建築物。她不明白為何當局故意為難她。

2. 胡女士的第二點上訴理由是她雖然她未得有關當局批准用三合土和磚頭重建的寮棚,但胡女士仍然請求當局給予她短期租約。當局拒絕批出短期租約,恐怕胡女士會藉此爭論她的行動已成合法化。當局第一個決定是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而拒絕批出短期租約是在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四日。胡女士希望以司法覆核來指証房屋署和地政署在這兩個決定中犯錯誤。

3. 胡女士在一九九八年中向法庭申請准許她進行司法覆核的時候,已經遠超越三個月的法定期限。事實上,胡女士在當局作出決定五、六年後才向法庭申請。在這嚴重逾期的情況下,法庭絕不接納申請。

4. 「司法覆核」是一個特別的程序,普通來說因為它涉及繁忙的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機構,所以申請人需要在短時間內從速向法庭申請進行「司法覆核」。這個程序的時間規限是三個月。

5. 胡女士申請「司法覆核」的目的是希望藉此找出房屋署或地政署兩個部門對她的處理犯錯。

6. 胡女士向本庭解釋:延誤的原因是她不想「麻煩」法庭,因為法庭工作繁忙,所以她便向申訴專員投訴,亦有向一位區議員投訴,希望獲得援助。其間,胡女士曾兩次申請法律援助署,但被拒絕。胡女士稱:她本人不懂英文,所以於九七年之後才可以私人用中文向法庭申請。胡女士在陳詞時亦提及她的兒子曾停泊了一部汽車在建築物傍,無故被人破壞。本庭認為胡女士不懂英文也可以向家人和各方面求助。因法庭繁忙而不從速申請亦不是一個可以接受的藉口。至於她向其他方面投訴而不在「司法覆核」程序規定的三個月內進行申請,亦不是合理的解釋。胡女士在超越限期後五、六年後才作出申請,法庭一定不會發出「許可」使胡女士可以進行「司法覆核」。

7. 此外,胡女士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亦不充份。她聲稱: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她全部申請理由。第一,她說有其他人仕申請成功的個案,而她則屬例外。但胡女士沒有提供任何資料去支持她的說法。第二個理由是利用三合土和磚頭重建的建築物對她和家人的安全方面可以供給一定的保障,但兩個政府部門一直都罔顧安全的問題,而互相推予責任。胡女士今天向本庭陳述她本人歷年來受到兩個政府部門的不適當待遇。如果胡女士所言屬實,政府部門便當然有不當之處,而胡女士是值得同情。話雖如此,法庭必須依法處理。

8. 「司法覆核」的程序是授權高等法院就有關公眾問題的判決或裁定監督下級法庭、政府機構、委員會和私人團體。一般來說,如果上述機構式團體作出的決定是非法、越權,或不依照公平和正當的程序來處理,又或是無理可解、矛盾或無稽,在這些情形下,高等法院是有權循「司法覆核」的程序來糾正他們的運作、判決和裁定。以現在法律的趨勢看來,高等法院也很可能會干預一個極端或完全不成比例的裁定和判決。

9. 胡女士向王式英法官申請要求准許她可以進行「司法覆核」程序。王式英法官需要考慮的唯一問題是胡女士的申請是否有「潛在可爭論點」(1)。王式英法官認為胡女士在法理上、程序上都沒有「潛在可爭論點」。於是,王法官便拒絕上訴人的申請。

10. 本庭今天很細心聆聽胡女士的陳詞,提出各項有關,甚至無關這次上訴的情況。本庭在退庭後三位法官都詳細考慮和研究本上訴案件和胡女士的請求。王式英法官認為胡女士沒有提出任何「潛在可爭論點」,本庭同意王式英法官的判決。王法官的判決是正確的。基於以上兩點,今天的上訴必定要被撤銷。本庭撤銷上訴,維持原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廖子明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法官彭鍵基

上訴人(申請人):胡麗霞自辯

第一答辯人(第一答辯人):}律政署政府律師黃錦卿代表

第二答辯人(第二答辯人):}

(1) Potential arguability.

(I) 終審法院就上訴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申請上訴不批准 (II) 上訴法庭撤銷申請人向終審法院進行上訴的申請。請參閱CACV179/1998 日期: 1999年4月23日

(I) 終審法院就上訴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申請上訴不批准 (II) 上訴法庭撤銷申請人向終審法院進行上訴的申請。請參閱CACV179/1998 日期: 199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