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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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1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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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她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 2.事發時,被告人與丈夫和女兒(現年18歲)在港島「薄扶林花園」某單位(即控罪所述的地址;下稱「該單位」)居住。被告人在家中飼養了2頭狗(一頭體型較大,約1.5呎長,名叫 "Coffee";另一頭是小狗)。 3.2014年2月17日(星期一),外籍女傭Anis由印尼到達香港。2月19日(星期三),Anis首天到任該單位的家務助理。被告人是她的僱主。 4.Anis現年26歲;在印尼完成中學;已婚,育有一名4歲女兒。她在印尼曾當家庭傭工1年;來港前是主婦。Anis稱,2013年10月,決定來港工作,並在印尼受訓3個月。抵港時,她不懂粵語、普通話或英語。 5.2月24日上午6時,Anis起床,開始當天的工作。6時30分,叫被告人的女兒(下稱「Karen」)起床。Karen約7時離家上學;被告人的丈夫(下稱「先生」)比Karen更早出門。 6.Karen和先生相繼離家後,Anis便開始清潔工作(拖地)。Anis稱,清潔客廳其間,Coffee吠她。她便揮動掃把,並發出 "Oosh Oosh" 聲音驅趕Coffee。可是,Coffee愈吠愈大聲,Anis揮動了掃把約10分鐘。突然,被告人站在她身後,用粵語說了一大堆話。Anis指,被告人說話大聲、語氣激動,感到被告人在責罵她。 7.由於不明白被告人在說甚麼,Anis沒有回應。被告人罵了約5分鐘,便拉着Anis的左手手腕走進廚房。Anis沒有反抗或作聲,因為不知道被告人想指示她做甚麼。在廚房,被告人從抽屜拿出菜刀(證物P4;亦見證物P9,照片16和17),然後把Anis的左手放在砧板(證物P5)上。Anis稱,被告人想用菜刀切她的左手。Anis盡量掙脫,但被告人力度很大。她不斷縮回左手,被告人則扯着她的手放在砧板上。 8.Anis稱,被告人站在她的右邊,把她的左手按在砧板上(掌心向下)。Anis在庭上示範,把自己的左手平放在桌上(全部手指合攏並伸直);右手扮刀(刀頭指向左尾指),刀鋒壓在左食指至尾指4隻手指上。Anis稱,她盡量縮回左手,但被告人硬要把她的左手按在砧板上。結果,被告人用刀切傷了她的左無名指(見證物P9,照片1至4)。Anis形容,刀切在手指時力度大;感到切了一下。 9.受傷後,Anis的左無名指流了很多血。Anis稱,被告人看見她受傷便放手,然後返回睡房。Anis開水喉沖洗傷口,並清潔了砧板和菜刀;再用毛巾包裹受傷的手指。她還把剛洗好的衣服從洗衣機拿出來,放進乾衣機。過了一會,被告人便離家上班。 10.Anis受傷後發生的事情,基本上與她的受襲經過無關,本席不在此複述。 11.除了Anis外,控方還傳召了外傭公司的印尼語翻譯員黃女士、薄扶林花園保安主管梁先生、法醫病理學專家林醫生作供。 辯方案情 12.被告人選擇作供,亦傳召了她的僱主(牙醫李醫生)為「品格證人」。 13.簡單說,被告人稱,事發當天早上,她如常起床,離家上班;完全沒有與Anis發生任何衝突,更沒有用菜刀切傷她的手指。 證據評估及分析 14.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每一元素。 15.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關於她的良好品格,本席已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 16.本案的證據,主要來自Anis。直接針對被告人的證據,只有Anis的證言。Anis受傷,是不爭的事實。本案的關鍵是,誰令她受傷? 17.本席細心考慮了控、辯雙方的證據(包括所有證人的證供),亦觀察了每位證人作供時的神情舉止。 18.本席先分析Anis的傷勢。她的左無名指中段約3/4圓周出現很深的割傷。除了無名指的皮膚破損外,還有指骨骨折和該手指的伸肌腱遭環切(詳情見證物P3和P3A)。Anis稱(並在庭上示範),被告人一手按着她的左手(手背向天),平放在砧板上;另一手持着菜刀(刀頭向着左尾指;刀鋒壓在左食指至左尾指4隻手指上)割她的左手。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Anis左無名指的傷勢,存在一些無法解開的疑團。 第一:假如被告人按着她的左手平放在砧板上,Anis的左無名指如何遭環切呢?並且達3/4圓周之多。第二:假如菜刀的刀鋒壓在左食指至左尾指4隻手指上切下去,為何只有無名指受傷,而整隻左手其他部分絲毫不損?Anis供稱,當時她不斷縮回左手,被告人則不斷按着她的左手在砧板上。假如雙方這樣拉扯、糾纏,被告人的刀法可會如此精準,只割傷夾在其他手指之間的無名指? 19.本席沒有忽略,法醫林醫生的證供。關於傷口為何環切,林醫生指,假如傷者掙扎時曾把手扭轉,便有機會造成環切的傷口。至於為何只是割傷無名指,林醫生解釋,假如傷者只是伸出無名指(其他手指則屈曲成拳頭);又或傷者把5隻手指盡量岔開(令每隻手指之間有足夠空間),便可避免割傷左手其他部分[1]。可是,這些情況與Anis的證供(包括庭上的動作示範)完全不吻合。 20.其實,Anis作供時,也被問及為何只有左無名指受傷,以及手指如何遭環切。相關證供複述如下:
21.本席明白亦理解,很多時,暴力事件的受害人,未必能夠解釋自己如何受傷。不過,憑常識考量,Anis左無名指的傷勢(加上她左手其他部分沒有受傷),似乎與她描述的受襲經過風馬牛不相及。此外,Anis稱,受傷後,她清洗了砧板和菜刀;更把洗淨的衣服從洗衣機取出來,放進乾衣機。本席明白,每人能夠忍受痛楚的程度不同。或許Anis具超乎常人的忍痛能力;否則,一般人受了如此嚴重的創傷(手指上的傷口這樣深,並大量流血),當刻應短暫失喪工作能力,亦不會想到把工作完成。可是,Anis居然能夠把砧板和菜刀徹底清潔至沒有半點血跡殘留(見證物P23,第3頁第4段),以及處理洗淨的衣服。的確能人所不能,難以置信。 22.盤問時,張大律師向Anis指出,事發前,被告人如何善待她,Anis基本上也沒有異議。 23.2014年2月19日中午時分,被告人到外傭公司接Anis回家(雙方首次見面)。由於當時天氣冷,被告人憑經驗估計,Anis沒有足夠禦寒衣物,所以特地買了一件羽絨外套帶給她。然後,被告人帶Anis到中環IFC(國金商場)午膳。傍晚,被告人帶Anis到先生工作的地方,介紹先生和Karen給她認識。晚上,4人更一起到酒樓晚膳,歡迎Anis。2月20至23日,每天的膳食均是由Karen預備;Karen亦耐心教導Anis烹飪。家中2頭狗,Anis只是負責餵飼;洗澡、梳理毛髮也是Karen負責;遛狗亦是家中3位女士一起去。對於上述事情,Anis在庭上一一同意。 24.被告人稱,2月19日還買了3件較厚的內衣給Anis。盤問時,Anis稱記不起。被告人亦稱,2月19日晚飯後,帶了Anis到附近超市,購買日用品給她(還買了麵包、印尼麵等供她平日食用)。對此,Anis否認。 25.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被告人對待Anis的態度,最低限度絕無厭惡之意。是否貼心、友善則見仁見智,亦無須深究。Anis到任短短5天,第六天便出事。她犯了甚麼錯,被告人要用如此殘暴的方式懲罰她呢?本席百思不得其解。 26.控方依賴林醫生的專家意見,力排傷勢是Anis「自殘」的可能。林醫生的意見是,Anis所受的傷,沒有典型「自殘」行為造成的身體傷害的特徵。盤問時,林醫生同意,沒有「自殘」的特徵,並不代表傷勢並非「自殘」造成。本席認為,即使控方能夠排除Anis「自殘」的可能性,也不等於被告人就是施襲者。說到底,Anis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才是關鍵。 27.主控張大律師在書面陳詞指,被告人致電999報警時的對話錄音(見證物P1A)透露了多少端倪,顯示她庭上的證供前言不對後語,不可信。本席聆聽了999電台的對話錄音(證物P1),亦考慮了相關內容。被告人報警求助時的語氣和說話內容,均顯示她有點不知所措。本席明白,「賊喊捉賊」的情況時有發生。不過,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除非今次事件的安排(先傷人;然後離家上班;最終致電報警),全經被告人的精心計算,再加上她是出色的聲音演員;否則,無法解釋事情為何如此發生。本席不相信,被告人要這樣處心積慮、計劃周詳地去傷害一位到任只有6天,跟她無仇無怨的外傭。 28.先不談辯方證供的可信性,總括來說,Anis的證供充滿「固有不可能性」(inherent improbabilities) 。她受了傷是不爭的事實;但是如何受傷和誰令她受傷,按現有的證據,本席無法解開這謎團。 29.常言道:「法庭是找尋真相的地方」。但其實,本席的職責是,按照證據和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誠然,有些時候,在法庭披露的證據,未必包含真相。對此,本席只能慨嘆無奈。正如本案,似乎就刑事審訊而言,Anis受傷的真相,可能永遠成謎。 30.綜合以上分析,本席認為,本案疑點重重。單是Anis的傷勢與她受襲的描述如何有違常理地不吻合,已令本席費煞思量。單憑Anis庭上的一面之詞,本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斷定控方成功舉證。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1] 林醫生同意,無須以法醫病理學專家身份回答這問題;運用常識便可應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