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晉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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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6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64號 ----------------
---------------------- 判刑 ---------------------- 官: 被告人於2014年11月27日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是0.74公斤的混合物,內有0.55公斤的氯胺酮。因為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6歲,而根據代表被告人的潘大律師所言,被告人的智力比正常人低,所以本席於當日下令索取有關被告人的背景報告、精神科醫生報告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以考慮判刑。 案件發生於2013年7月11日,當日早上九時許,警員在粉嶺華明邨巡邏時,在華明邨商場附近截停被告人,在他的手提袋中搜出相關的毒品。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該些毒品是他的同學柴濤吩咐他去拿取,並打算於第二日,柴濤由內地回港時交給他,柴濤會在內地請被告人食飯以作報酬。 在其後的錄影會面紀錄之中,被告人告訴警員,柴濤曾經問他可不可以將毒品存放於他的居所之內,被告人沒有答應,但他介紹於網上認識的朋友陳凱琳給柴濤認識,最後陳凱琳答應柴濤將毒品存放於他們的住所之內。本案的相關毒品本來應該由陳凱琳送給柴濤,但因為她要跟母親去領取護照,所以臨時要求被告人代勞,最後給警察拘捕。 被告人現時就讀粉嶺一間中學,是一名中四學生,無任何刑事紀錄,他與父母、哥哥及姐姐住在華明邨,但母親甚少回家,他父親於粉嶺經營一間烤肉店,生意一般。根據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人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即簡稱ADHD,被告人於小學二年級的時候,已經被發現在學習及行為上出現問題,缺乏專注力及不受控制,更有打傷同學的事件發生,當時校方的教育心理學家曾經建議將被告人轉往特殊學校就讀,但被告人的父親沒有接納,最後被告人需要重讀小二,其後被告人父親加緊照顧被告人,被告人於小學的成績和操行偶有進步,但仍是不甚理想,到被告人升上中學,成績和操行仍然沒有改進。 根據副校長葉先生的報告,被告人於中一至中三期間,曾經多次因為對老師無禮、遲到、擾亂秩序及欺凌同學等行為,被記缺點和小過,更需要重讀中二,但另一方面,在中二和中三的時候,他因為任職科組長、拾遺不昧和參與義工及課外活動等,獲得記優點,中三時更獲頒傑出服務獎及品格進步獎。葉副校長指出,根據學校的教育心理學家評估,被告人的智力是屬於有限智能級別,即智商在70至79之間,而且專注力較差,從學科的表現亦可以看出被告人的邏輯和推理能力較弱,亦欠缺成就感,加上不擅於表達,故容易受他人言語的影響。葉副校長認為被告人若要引起其他人的注意,只有以人云亦云或跟風的方式去處理事物,以致常常犯錯,但被告人就沒有足夠的能力去判斷事件後果的嚴重性。除了撰寫被告人的行為報告外,葉先生還寫信給本席,希望本席輕判被告人。其實除了葉先生之外,學校的其他老師,包括另外兩名副校長、班主任、輔導主任、輔導老師、宗教科、中文科以及英文科的老師都各自親自撰寫了信件,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讓他改過,他們的普遍意見都是被告人缺乏獨立的思考能力,較容易受人影響,以致誤入歧途,但被告人本性不壞,對所犯的罪行已經感到十分後悔,極有誠意改過,在本學年開始以來,被告人有明顯進步,包括認真完成作業、課堂對老師謙謙有禮,以及主動為同學服務,班主任更加委任他做班長。除了老師之外,學校中四及中五年班的同學都寫信給法庭,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 潘大律師呈遞了有關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報告顯示,被告人在服用藥物之後,他的專注力及行為上都有改善。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庭訂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與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許守城一案之中,上訴庭就販運氯胺酮的判刑訂下指引,若果販運氯胺酮的份量是介乎300至600克之間,判刑的起點應該是9至12年監禁,正如潘大律師所指出,在本案之中,單以550克的份量來說,判刑起點可以達到十一年半的監禁。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原訟法庭在考慮判刑時,一般是需要跟隨,但案例亦同時指出,這些判刑指引並不是無縫的緊身衣,無理地約束住原訟法庭,使到原訟法庭不能夠在考慮行使判刑權力的時候彰顯公義。 上訴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防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在這件案件之中,這一項是本席考慮判刑時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另一方面,基於被告人的獨特情況,本席亦都認為考慮判刑的時候,亦都同時需要考慮給予被告人更生的機會。本席曾經閱讀被告人及陳凱琳的錄影會面謄本,從他們所敘述的事發經過,可以反映出他們對運送毒品這個行為的嚴重性完全缺乏理解。 本席接納被告人的說法,他幫助柴濤運送毒品主要是基於幫助朋友,並非期望得到可觀的報酬。從被告人的各個報告可見,因為他的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沒有得到適當的治理,因而影響了他的行為,容易受人影響,所以他受到柴濤的影響而犯下此案毫不出奇,而事實上,在被告人得到適合的藥物治理之後,他的行為已經出現了明顯的進步,而這些進步幾乎是全校所有人,包括校長、老師及同學都看到的。 潘大律師告知本席,被告人曾經提出可以協助控方對其他涉案人士作出檢控,但代表控方的王大律師告知本席,由於證據不足,在這件事情之中,只有被告人被檢控,而證據不足的原因部分要歸咎於被告人在他第一次的會面紀錄之中並無如實作供。潘大律師回應時候指出,被告人於第一次會面紀錄之後收到柴濤的電話,詢問他毒品的情況,在那時候開始,被告人已經和警方合作,最後能夠拘捕柴濤。本席認為雖然不能夠協助檢控其他人,被告人方面都有責任,但卻不能夠抹煞他一直都向警方表示可以提供協助,到最後沒有機會讓被告人協助檢控,已經不是他的掌握之內。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6歲,從各份報告可見,他並不是極為頑劣的學生,他的學習和行為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的症狀所致,而他干犯這一次罪行亦很難說得上和他的病症毫無關係。 單以本案的毒品份量來說,適當的判刑起點應該是十一年半的監禁,但正如本席以上所說,被告人在本案中擔當的並不是主要角色,加上他的獨特背景、病症,容易給人利用,而在案件發生後,被告人已經明顯改過,受到全校和家人的支持,而被告人又極之年輕,在這情況之下,本席認為因為這些因素,判刑起點應該大幅調低,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應該是7年的監禁,而因為被告人願意向警方提供協助,額外減至六年半,因為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總刑期為即時監禁四年另四個月。 最後,本席希望被告人不要放棄自己,本席在本案中見到所有人都對被告人十分支持,尤其是他的父親。希望被告人能夠明白,一時的犯錯不代表他不能夠有一個有意義的人生,希望他可以在服刑期間繼續接受治療和充實自己,刑滿之後,在家人、師長及朋友的支持之下,重新出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