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宗

Case No.DCCC 1008/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0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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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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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5年2月23日上午10時4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Ivan Sh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se Pun,由張世文蔡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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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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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在2014年8月24日晚上10時許,警員發現被告在沙田大圍雲疊花園第3座地下外行跡可疑。截停及搜查下,從被告身上搜出12個透明膠袋。經化驗後,證實為158克粉末,內含123克氯胺酮。警誡下,被告承認替別人運送「K仔」,由於失業,希望賺取快錢,於是替「阿狗」運送毒品,賺取2,000元報酬。上述毒品市值約19,000餘元,被告現承認管有上述毒品作販運用途。

3.被告現年23歲,過去共有5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最近一項在2010年5月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感化18個月。

4.潘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干犯本案後感到非常後悔,其求情信表明很內疚,對家人帶來無限打擊與傷害,但經多月反思下,願意面對過錯及改過自新。其父母及姊姊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本性純良,因誤交損友才誤入歧途,但亦坦言兒子犯錯,難辭其咎。潘大律師指出,明顯地被告已深受教訓,願意改過,坦白認罪,亦知罪行嚴重,望予以輕判。

5.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of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一案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應判予6至9年監禁。本案涉及123克,純以數學計算,判刑可近7年監禁。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從家人及被告的求情信,亦可肯定被告已深受教訓,明白家人對他的支持,被告顯然願意改過及重新做人。

6.在此情況下,經考慮後,本席以6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年4個月監禁。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4年4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