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宗
|
DCCC 100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08號 ----------------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在2014年8月24日晚上10時許,警員發現被告在沙田大圍雲疊花園第3座地下外行跡可疑。截停及搜查下,從被告身上搜出12個透明膠袋。經化驗後,證實為158克粉末,內含123克氯胺酮。警誡下,被告承認替別人運送「K仔」,由於失業,希望賺取快錢,於是替「阿狗」運送毒品,賺取2,000元報酬。上述毒品市值約19,000餘元,被告現承認管有上述毒品作販運用途。 3.被告現年23歲,過去共有5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最近一項在2010年5月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感化18個月。 4.潘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干犯本案後感到非常後悔,其求情信表明很內疚,對家人帶來無限打擊與傷害,但經多月反思下,願意面對過錯及改過自新。其父母及姊姊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本性純良,因誤交損友才誤入歧途,但亦坦言兒子犯錯,難辭其咎。潘大律師指出,明顯地被告已深受教訓,願意改過,坦白認罪,亦知罪行嚴重,望予以輕判。 5.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of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一案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應判予6至9年監禁。本案涉及123克,純以數學計算,判刑可近7年監禁。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從家人及被告的求情信,亦可肯定被告已深受教訓,明白家人對他的支持,被告顯然願意改過及重新做人。 6.在此情況下,經考慮後,本席以6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年4個月監禁。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4年4個月監禁。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