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桂芬

Case No.HCCC 367/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6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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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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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5年1月27日上午10時0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致行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冠驥先生,由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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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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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天,當被告人從內地返回香港時,他被海關人員截查,海關人員在被告人身上係搜得四片硝甲西泮藥片。進一步的調查行動中,警務人員發現被告人體內藏有238 克的「冰」毒,這些「冰」毒的零售價超過港幣100,000 元。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答應以2,000 元代價替他人從內地販運這些「冰」毒來香港。

被告人在內地出生,教育程度達到小學。他已婚,有一名剛出世的女兒。根據何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干犯此案之前,是一名三行工人。今次犯案的原因是因為妻子在香港須剖腹產子,欠下醫管局相當昂貴的費用,因此決定鋌而走險。若這些事情是屬實的話,當然有值得同情的地方。不過,這些地方並非犯案的藉口。動機看起上來亦都是與基本上所有其他販運毒品的人士一樣,純粹是經濟原因。另外,被告人有十二次出庭的紀錄,涉及多項刑事紀錄,其中亦有牽涉毒品的。

本席首先處理第二項控罪,因為第二項控罪遠較第一項控罪罪行嚴重。在本案的犯案時間,根據上訴庭在程國雄一案所定的量刑指引,販運70 至300 克的「冰」,量刑起點應該是10 至14 年的即時監禁。販運238 克,量刑起點因此應約為13 年的即時監禁。不過,被告人有多次涉及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其中在1990 年更因管有危險藥物可供販運用途而被判處一個不短的監禁。今次亦涉跨境犯罪此一元素,因此量刑起點應該上調。

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本席將量刑起點上調至14 年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他可以獲得一般的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刑期亦下調至九年零四個月的即時監禁。

至於被告人所承認的首項控罪,鑒於毒品份量微小,而被告人亦僅被控管有而非販運,就此,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應該是30 日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刑期亦下調至20 日。鑒於當日被告人被截停、被拘捕的情況及涉及的整體毒品的份量,本席頒令此20 日的即時監禁將與首項九年四個月的即時監禁同期執行。

總括而言,就被告人所承認的兩項控罪,他被判處九年四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