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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案各名上訴人是紐約一家名為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的對冲基金公司及其旗下三名職員。他們各自的身分不會影響本上訴的結果,因此本席將統稱他們為“Tiger”。答辯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指稱,Tiger於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訂立三項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291(5)條下禁止內幕交易的條文的交易。2009年8月5日,證監會依據該條例第213條向原訟法庭申請針對Tiger的各種濟助。本席現引述第213(1)條的有關部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