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潤希及另一人

Case No.HCCC 406/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0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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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潤希 (第一被告人)
  黃子倬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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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5年3月4日上午9時28分
出席人士: 鄭淑儀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潤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方聲澤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蔡順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雅棣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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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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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兩名被告人,各被控一項強姦罪,兩人都分別承認控罪。喺判處嘅時候,本席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兩名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事主係一名喺案發時14歲嘅中學女學生X,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14年3月初,X透過網上平台面書認識第一被告,兩人期後以流動電話程式WhatsApp溝通,亦都曾經見面約五次,喺其中一次見面嘅時候,經過第一被告人介紹,X認識咗第二被告。喺案發日傍晚,第一被告致電X要求佢前往青衣美景花園見面,X答應,佢乘坐的士前往美景花園,會合第一被告人之後,第一被告指示的士司機駛往青衣長宏邨,將X帶往第二被告嘅居所,即係案發地點。

到達之後,第一被告叫X前往洗澡,X獨自進入浴室預備洗澡,但係唔識得開啟浴室裡面嘅花灑,就向兩名被告求助,當時X以浴巾包裹身體,兩名被告人一齊進入浴室。第二被告幫X開啟花灑之後離開,第一被告冇離開,佢當時上身赤裸,伸手摸X嘅右胸兩次同埋下體一次,X喊住咁樣同第一被告講「唔好搞我喇,我要沖涼,你出番去喇。」第一被告話「妳放我咁多次飛機,又應承搵我,但係冇搵,係咪摸下都唔得?」佢仲脫咗佢自己條褲同X講「一齊沖囉」,X抗拒同埋不斷咁樣哭泣,第一被告著番條褲離開咗浴室。

X沖完涼之後著番衫返到去客廳食煙,食完煙之後,第一被告面對面咁樣抱住佢,將佢抱往客廳梳化後面一張床褥上面強吻佢,X擰頭話「唔好」,第一被告按住X嘅手強行脫去佢嘅衣服,又強吻佢嘅面同埋嘴,然後強行同佢性交,X一直喺度喊同埋用手試圖推開第一被告,但係冇辦法。喺性交期間,第二被告喺床褥尾撫摸同埋X嘅腳,X一直都喺度喊同埋掙扎,第一被告同X性交嘅時候冇使用避孕套,最後第一被告喺X嘅體外射精。完事之後,第一被告企咗起身,第二被告當時已經脫去衣服,佢隨即爬喺X身上用力咁樣按住X雙手,雖然X一直喊同埋掙扎,第二被告強姦咗佢,同樣冇使用避孕套,之後喺X嘅體外射精。完事之後,X進入浴室沖洗,後嚟第一被告問佢「幾時會再上嚟?如果妳唔講就嚟多鑊。」X只係想立即離開,所以回答話「聽日」。然後兩名被告就同X一齊落咗樓,送佢去附近嘅小巴站,X就離開咗。後嚟X由父親陪同去報案。

2014年4月23日,兩名被告前往警署自首之後被拘捕。

控方告知法庭X不願意為受害人心理報告有所參與,咁嘅情況,本席理解,控方亦都不堅持法庭應先聽取相關報告,然後先至判處。從案情可見,X喺過程裡面一直有喊,而且反抗不果,本席會以X受到一般呢類案件嘅受害人嘅心理創傷嚟作判處考慮嘅依歸。

第一被告人現年23歲,喺案發時22歲,佢係中三學業程度,曾經任職跟車工人、廚房工人、工廠工人、空調學徒同埋影音調售貨員。2008年曾經因為一宗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進入勞教中心。

辯方黃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強調,第一被告人喺聆訊前嘅審核聆訊已經表示會承認控罪,佢係有真誠悔意嘅,而且認罪亦都可免X出庭作證之苦,亦都減輕咗控方同埋法庭嘅工作。黃大律師亦都指出第一被告人嘅父親喺第一被告人5歲嘅時候已經離逝,後嚟母親再婚,雖然第一被告人犯咗事,但係母親同埋繼父都係依然支持佢。辯方亦都交嚟咗第一被告人嘅信件同埋八封親友嘅求情信,喺信裡面,第一被告人表示悔意,亦都告知法庭佢已經信咗基督教,作咗反省,會走正路。法庭喺判處嘅時候必須依法理而行,第一被告人既然信咗基督,應當會明白神對悔改咗嘅人嘅應許。第一被告人嘅父母指出,第一被告人係孝順嘅兒子,二人同埋第一被告人嘅兄長都話佢係對家人盡責嘅,同事亦都話第一被告人工作勤奮,其他朋友亦都為第一被告人求情。

兩位辯護大律師都請法庭顧及:一,兩名被告人都冇用過份嘅武力,亦都冇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武器;二,事件歷時不長,兩名被告人亦都冇做到咩嘢令到X被侵犯嘅時間延長咗,亦都冇唔讓佢離開;三,兩名被告人都係到警署自首嘅。

第二被告人現年21歲,尚算年青,佢亦都係中三學業程度,係一名運輸工人,亦都曾經做過壽司店嘅學徒。2009年因為一宗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感化36個月。除咗本席剛才複述嘅事項,辯方蔡大律師亦都告知法庭,第二被告人嘅父親係患有思覺失調嘅,家庭嘅重擔落咗喺任職超級市場助理經理嘅母親身上。蔡大律師亦都力陳第二被告人喺案中並非擔當領導角色,佢係見到第一被告人嘅行為不能夠自控而犯案而已,絕無預謀犯案。辯方亦都呈遞咗第二被告人嘅信件,同埋四封親戚嘅信件作為求情。喺信裡面,第二被告人表示悔意,承諾會改過自新,佢嘅母親指出,第二被告人係善良嘅,亦都曾經參與義務工作,事情對第二被告人嘅父親有好大嘅影響,因為佢嘅精神健康有欠,兒子一向都係佢信賴嘅精神支柱,現時大受打擊,其他親戚都認為第二被告人本性不壞,犯案只係一念之差。

喺判處嘅時候,本席特別顧及咗以下嘅事項:一,X當時只係得14歲,案中冇任何嘅情況令到本席可以裁斷兩名被告人會誤以為X係年長好多嘅人,雙方交情不深,案件有被告人利用X年輕無措嘅成份。二,第一被告人將X帶到第二被告人嘅居所,叫佢沖涼,當X需要幫忙嘅時候,第一被告人乘住一段只係得佢哋兩個人喺浴室嘅機會猥褻侵犯X,仲曾經脫去自己嘅衣服,企圖不軌,當X沖完涼出嚟不久,第一被告人就有所行動,強姦咗X,呢啲行為著著顯示第一被告人一直不懷好意。三,兩名被告人冇用太過份嘅武力去令到X就範,但係當時X嘅不願意係明顯嘅。四,二人喺性交嘅時候都冇用安全套,帶嚟X有懷孕同埋其他健康嘅風險,幸而冇真係有呢啲重大嘅後遺情況發生。五,過程中冇特別變態嘅行為。六,X連續被兩個人侵犯,所受嘅屈辱同埋創傷不問而知,第二被告人當時明知道情況係咁樣嘅,至於第一被告人以整體情況嚟講,尤其是佢將X帶到第二被告人嘅居所,佢嘅整體行為明顯反映佢居心不良,佢明目張膽咁樣喺第二被告人面前強姦X,此舉本身已經令到X增加咗屈辱,佢亦都對第二被告人嘅虎視眈眈,最終亦都侵犯咗X,毫不理會。七,喺X被兩個人侵犯之後,第一被告人仲對X講咗一啲具威嚇侮辱性嘅說話。

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認為案件有相當嘅嚴重性,本席亦都認為雖然案件喺第二被告人嘅居所發生,但係第一被告人嘅所作所為明顯顯示佢係主導嘅,亦都利用咗佢同X嘅認識關係,將佢誘至犯案地點,到達之後不久就率先侵犯咗X。至於第二被告人,佢喺X被第一被告人強姦之後,就接住強姦咗X,雖然佢並冇協助第一被告人制服X,兩個人亦都唔算合力行事,但係事件喺第二被告人嘅家中發生,佢冇做到丁點兒嘅事情去令到X脫離第一被告人嘅侵犯,雖云喺法律上嚴格嚟講,佢冇責任去咁做,但係客觀事實係第二被告人提供咗一個不會被他人見到嘅地方,讓第一被告人侵犯X,而第二被告人喺X被第一被告人侵犯嘅時候,亦都同時撫摸X嘅腳,喺第一被告人完事之後,第二被告人就隨即強姦X,加重咗X所受嘅傷害。

本席認為兩人嘅刑責並非冇分別,但係差別並不至到令到刑期有何影響,本席認為對兩名被告人而言,都採用七年半作為量刑基準係合適嘅,亦都足以反映兩個人嘅罪行嘅嚴重程度。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兩名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因為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本席認為呢個就係兩名被告人應該得到嘅刑期扣減幅度。

兩名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第一被告人,本席判你就第一控罪監禁5年,第二被告人,本席亦都就第二控罪判你監禁5年。